一、《評價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成效評價事關建設導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辦好中國的世界一流大學,必須有中國特色;要認真吸收世界上先進的辦學治學經驗,更要遵循教育規律,扎根中國大地辦大學;要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這為“雙一流”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要求,要構建完善中國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評價體系。2017年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明確,建設期末,要對建設成效進行評價。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把制定“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作為教育評價改革的重要任務。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論述精神,落實相關文件要求,2018年6月,教育部成立專門工作組,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學者和高校“雙一流”建設負責同志等,統籌推進研制工作。通過深入學習貫徹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精神、對建設高校開展全覆蓋式調研、征詢“雙一流”建設專家委員會意見,以及征求建設高校、相關部委、部內司局意見建議等方式,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評價辦法》。
二、成效評價的基本定位和特征是什么?
成效評價是對建設高校及其學科實現大學功能、內涵發展及特色發展的多元多維評價,其設計與大學排名、學科評估及績效評價等有顯著不同。其基本定位和特征是:
第一,注重體系性。在評價內容上,涵蓋“雙一流”建設五大建設任務和五大改革任務,考察期末建設達成度、發展度和第三方評價表現度,呈現高校和學科的總體建設成效。在評價手段上,設立常態化建設監測體系,探索形成監測、改進與評價“三位一體”評價模式,引導不同類型高校圍繞特色提升質量和競爭力,在不同領域和方向建成一流。
第二,注重診斷性。成效評價堅持中國特色與世界一流,聚焦內涵建設,突出服務貢獻,強化診斷功能和以評促建,綜合呈現高校自我評價、專家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結果,不計算總分,不發布排名,不是簡單的水平評估。
第三,注重集成性。成效評價依托專家,根據監測數據、部內司局數據、第三方數據,開展定量數據處理、定性評估、第三方評價結果比對等工作,把建設情況綜合呈現出來,督促高校落實建設主體責任,治本糾偏,持續提高建設水平。
第四,注重發展性。教育評價是一項世界級、歷史性和實踐性課題,是“最難啃的硬骨頭”,需要不斷深化認識、總結經驗、調整完善。
三、成效評價在“破五唯”方面有哪些舉措?
成效評價將“破五唯”要求貫穿全方位、全過程和各方面,注重體現“雙一流”建設本質要求,充分體現“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的改革導向。
一是開展多元多維多主體評價。堅持評價視角多元、評價內容多維,統籌自我評價、專家評價、第三方評價,按不同評價方面、不同學校和學科類型,以區間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現建設高校和學科的綜合評價結果。
二是突出質量、服務和貢獻。堅決摒棄數論文、數帽子的做法,避免簡單以條件、數量、排名變化作為評價指標。在人才培養評價中,突出學生代表作、用人單位滿意度調查等結果。在師資隊伍建設評價中,重點考察教師的學術水平和教學投入、社會服務貢獻等。
三是優化評價手段和方法。實行水平評價與效益考核相結合、日常動態監測與周期評價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議相結合,以動態監測積累的過程信息與數據為主要支撐,既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挖掘指標數據,也組織專家進行定性評議,既考察現有實力,也衡量在已有發展基礎上的成長性及發展潛力,建設周期內盡量減少評價對學校的干擾,綜合考察高校和學科的建設成效。
四是積極探索新的評價方式。探索建設成效國際比較,結合大數據分析和同行評議等,對建設高校和學科在全球同類院校相關可比領域的表現、影響力、發展潛力等進行綜合考察。適時開展分類評價,研究建立建設高校分類體系,完善分類評價辦法,引導和鼓勵高校與學科在發展中突出優勢,注重特色建設。
四、成效評價考察內容的框架是什么?
成效評價由大學整體建設評價和學科建設評價兩部分組成,均按“前置維度+核心維度+評價視角”方式布局考核內容。
前置維度考察建設高校“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與治理體系改革成效”,貫穿成效評價各個方面,反映學校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和領導、黨建引領和保障“雙一流”建設、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和治理體系等方面的表現。
核心性維度是“雙一流”建設總體方案五大建設任務和五大改革任務的集中綜合反映。大學整體建設評價,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教師隊伍建設、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六個方面。學科建設評價,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教師隊伍建設四個方面。
評價視角分為整體發展水平、成長提升程度、可持續發展能力三個方面,分別考察達成水平、建設周期內水平變化、發展潛力,重視對成長性、特色性發展的評價,引導高校和學科關注長遠發展。
五、成效評價的程序設置是怎樣的?
成效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是建設高校根據各自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中期和期末自評;
二是教育部根據《評價辦法》制定成效評價工作方案,委托相關機構分別開展定量數據處理、定性評議、第三方評價結果比對等工作,有關機構分別提出初步評價結果;
三是“雙一流”建設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中期和期末自評報告、相關機構初步評價結果,形成綜合評價意見;
四是“雙一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價意見,綜合研究,確定評價結果,上報國務院。
六、成效評價的結果如何運用?
綜合評價結果作為建設范圍動態調整的主要依據。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減少支持力度,切實引導高校科學定位、凝練特色、內涵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高校自評、專家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的結果,還是綜合評價的結果,都不是高校或學科建成一流與否的評判。對“雙一流”建設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要有充分認識。“雙一流”建設高校要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堅持服務國家需求,堅持久久為功,把精力聚焦到人才培養上、放在建設項目上,踏踏實實開展建設,用服務貢獻的實績體現特色、增強實力、展現水平,為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發揮應有的引領示范作用。
附:“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
“雙一流”建設成效
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加快“雙一流”建設,促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高質量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64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教研〔2017〕2號)和《關于高等學校加快“雙一流”建設的指導意見》(教研〔2018〕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為核心,突出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主動服務國家需求,克服“五唯”頑瘴痼疾,以中國特色“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體系引導高校和學科爭創世界一流。
第三條 “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是對高校及其學科建設實現大學功能、內涵發展及特色發展成效的多元多維評價,綜合呈現高校自我評價、專家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結果。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1. 一流目標,關注內涵建設。堅持中國特色與世界一流,堅持辦學正確方向,堅持以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內涵建設牽引,聚焦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研貢獻與機制創新,在具有可比性的領域進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不唯排名、不唯數量指標。
2. 需求導向,聚焦服務貢獻。考察建設高校主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探索前沿科學問題和解決重大社會現實問題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尤其是基礎研究取得“從0到1”重大原始創新成果的情況。考察立足優勢學科主動融入和支撐區域及行業產業發展的情況。考察傳承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促進人類文明發展,以及在開拓治國理政研究新領域新方向上取得創新性先導性成果的情況。
3. 分類評價,引導特色發展。以學科為基礎,依據辦學傳統與發展任務、學科特色與交叉融合趨勢、行業產業支撐與區域服務,探索建立院校分類評價體系,鼓勵不同類型高校圍繞特色提升質量和競爭力,在不同領域和方向建成一流。
4. 以評促建,注重持續提升。設立常態化建設監測體系,注重考察期中和期末建設目標達成度、高校及學科發展度,合理參考第三方評價表現度,形成監測、改進與評價“三位一體”評價模式,督促高校落實建設主體責任,治本糾偏,持續提高建設水平。
第二章 成效評價重點
第四條 成效評價由大學整體建設評價和學科建設評價兩部分組成,統籌整合《總體方案》五大建設任務和五大改革任務作為評價重點,綜合客觀數據和主觀評議,分整體發展水平、成長提升程度、可持續發展能力不同視角,考察和呈現高校和學科的建設成效。
第五條 對建設高校“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與治理體系改革成效”的評價,貫穿成效評價各個方面,反映學校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和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黨建引領和保障“雙一流”建設,依法治校、依法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和治理體系等方面的表現,是對高校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堅持中國特色本質要求的統領性、決定性評價。
第六條 大學整體建設評價,分別按人才培養、教師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六個方面相對獨立組織,綜合呈現結果;學科建設評價,主要考察建設學科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教師隊伍建設四個方面的綜合成效。
具體評價要求是:
1. 人才培養評價。將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考察標準,以人才培養過程、結果及影響為評價對象,突出培養一流人才,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思政課程、課程思政、教學投入與改革、創新創業教育、畢業生就業質量以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等方面的建設舉措與成效。
2. 教師隊伍建設評價。突出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建設,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傾向,綜合考察教師隊伍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專業發展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建設高校在推進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專任教師隊伍水平、影響力及發展潛力的舉措和成效。
3. 科學研究評價。突出原始創新與重大突破,不唯數量、不唯論文、不唯獎項,實行代表作評價,強調成果的創新質量和貢獻,結合重大、重點創新基地平臺建設情況,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提高科技創新水平、解決國家關鍵技術“卡脖子”問題、推進科技評價改革的主要舉措,在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中發揮的主力軍作用,以及面向改革發展重大實踐,推動思想理論創新、服務資政決策等方面成效。
4. 社會服務評價。突出貢獻和引領,綜合考察建設高校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的情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行業產業發展以及區域發展需求、圍繞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加強重點領域學科專業建設和急需人才培養、特色高端智庫體系建設情況、成果轉化效益以及參與國內外重要標準制訂等方面的成效。
5. 文化傳承創新評價。突出傳承與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綜合考察建設高校傳承嚴謹學風和科學精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論建設和社會實踐創新,塑造大學精神及校園文化建設的舉措和成效以及校園文化建設引領社會文化發展的貢獻度。
6. 國際交流合作評價。突出實效與影響,綜合考察建設高校統籌國內國外兩種資源,提升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水平以及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的能力,加強多渠道國際交流合作,持續增強國際影響力的成效。
第七條 不同評價方面,相應設置整體發展水平、成長提升程度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評價角度,重視對成長性、特色性發展的評價,引導高校和學科關注長遠發展。
1. 整體發展水平。考察高校和學科建設的達成水平,在可比領域與國內外大學和學科進行比較。
2. 成長提升程度。考察高校和學科在建設周期內的水平變化,體現成長增量及發展質量。
3. 可持續發展能力。考察高校和學科的結構布局、特色優勢、資源投入、平臺建設、體制機制改革及制度體系創新完善、治理效能等支撐發展的條件與水平,體現發展潛力。
第三章 成效評價組織
第八條 每輪建設中期,開展建設高校自我評估。
建設高校應依據本辦法相關要求,對照學校建設方案,制定自評工作方案,系統整理建設成效數據,組織校內外專家對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建設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發布自評報告。
第九條 每輪建設期末,開展建設周期成效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
1. 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改革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自我評價。
2. 教育部根據本辦法制定成效評價工作方案,委托相關機構分別開展定量數據處理、定性評議、第三方評價結果比對等工作,有關機構分別提出初步評價結果。
3. “雙一流”建設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中期和期末自評報告、相關機構初步評價結果,形成綜合評價意見。
4. “雙一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價意見,綜合研究,確定評價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十條 成效評價實行水平評價與效益考核相結合,考察建設高校和學科在建設基礎、突破貢獻、特色凝練等方面的表現。避免簡單以條件、數量、排名變化作為評價指標,既考核在現有資源條件下的建設成果及其對學校整體建設帶動效應,也衡量在已有發展基礎上的成長提升及發展潛力。
第十一條 成效評價實行日常動態監測與周期評價相結合。以成效評價內容為依據,建立常態化的建設監測體系,建設周期內對大學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過程和結果,實現連續跟蹤、監測與評估一體化,周期評價以動態監測積累的過程信息與數據為主要支撐。
第十二條 成效評價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議相結合。依據公開數據、可參考的第三方評價結果及監測數據進行定量評價。對建設高校與建設學科定期發布的進展報告、中期和期末自評報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寫實性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定性評議。定量結果定性結論互相補充、互為印證。
第十三條 以學科為基礎,探索建設成效國際比較。科學合理確定相關領域的世界一流標桿,結合大數據分析和同行評議等,對建設高校和學科在全球同類院校相關可比領域的表現、影響力、發展潛力等進行綜合考察。
第十四條 適時開展分類評價。研究建立建設高校分類體系,完善分類評價辦法,引導和鼓勵高校與學科在發展中突出優勢,注重特色建設。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建立成效評價結果多維多樣化呈現機制。按不同評價方面、不同學校和學科類型,以區間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現建設高校和建設學科的綜合評價結果,不計算總分、不發布排名。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輪建設范圍動態調整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減少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建設高校在動態監測、中期自評和周期評價中應確保材料和數據真實準確。凡發現造假作偽等情形的,建設主管部門將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減少支持直至調整出建設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原文地址: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22/12/491047.shtm人才興則國家興,人才強則國家強。“雙一流”大學要全面貫徹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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