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管委會科信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科研誠信管理,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科研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及《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9〕90號)等法規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科技活動事項的責任主體,開展信守承諾、履行約定義務、遵守科研誠信規范和行為準則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責任主體包括參與科技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自然人指項目負責人、科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覆蓋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平臺、科技獎勵、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科技金融等各類科技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激勵創新、寬容失敗,自律監督、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區自然科學領域的科研誠信建設,制定相關政策制度,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數據庫,開展科研信用記錄評價和結果應用;負責統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做好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系統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指導、監督、組織本行業、本系統以及協調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失信行為調查處理,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 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失信行為調查處理,開展聯合懲戒。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和宣傳,組織本單位以及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失信行為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級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通過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數據庫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行為記錄。
(一)基本信息包括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科研條件、研究團隊、經營狀況、科研成果等信息。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從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獲取生成。
(二)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包括責任主體基本情況、失信情形調查結論、處理決定與依據、處理單位與時間、公開范圍,以及懲戒期限和失信信用修復等信息。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為法人的,記錄信息還應包括處理決定中涉及的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條 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違反科研管理規定的行為。失信行為記錄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未簽定項目合同(任務)書等;
2.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科技活動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以及科技報告、重大變更事項等;
3.承擔的科技活動因主觀原因被終止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考核指標;
4.無正當理由未能通過結題、驗收、評估或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5.違反回避原則,泄露相關信息,影響科技活動公平公正評審;
6.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檢查、驗收、評估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7.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一般失信行為。
1.未及時履行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相關責任,造成科技活動逾期未實施、結題、驗收、評估等;
2.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未及時報告等;
3.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終止、撤銷等科技活動結余經費;
4.未履行科技活動管理主體責任,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不規范,影響科技活動的正常開展;
5.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檢查、驗收、評估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6.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
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2.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3.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驗收材料、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學術造假行為;
4.以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項目、科研經費、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
5.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6.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任務)書等約定,項目到期超過一年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7.超權限調整科研任務,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導致嚴重偏離合同(任務)書目標;
8.違反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轉移、挪用、套取項目資金等行為;
9.利用管理、咨詢、評審、驗收、評估等權利索賄、受賄,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10.不配合審計、監督評估等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11.其他違法違紀及科研不端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嚴重失信行為。
1.以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科技補助等;
2.無正當理由拒不按合同(任務)書等約定保障自籌資金到位,項目到期超過一年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3.違反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截留、擠占、轉移、挪用、套取項目資金等行為;
4.管理失職并造成重大損失,項目被終止、撤銷后超過期限6個月未退回項目資金;
5.未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科技安全管理監督職責,發生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
6.隱瞞、包庇、縱容所屬科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7.利用評審、驗收、評估等權利獲取不正當利益輸送的行為,管理的科技活動事項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8.不配合審計、監督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9.其他違法違紀及科研不端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信用記錄情況對責任主體實行分類評級管理,評級結果作為責任主體參與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科研信用等級劃分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嚴重失信)3個級別,分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其中:
A級(信用良好):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能夠履職盡責、履行承諾義務、踐行科研誠信規范和行為準則,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B級(一般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C級(嚴重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第四章 失信行為調查
第十五條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規范的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職權范圍內的舉報和線索調查處理,對于超越本級職權范圍的舉報和線索,應當提請上級科技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業、本系統以及協調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失信行為調查。
第十七條 被調查對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所涉及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達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十八條 被調查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其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無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舉報失信行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舉報對象的;
(二)舉報內容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范圍;
(三)有明確違規事實的;
(四)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的。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捏造事實、歪曲事實,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二十條 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調查單位應主動受理: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對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科技金融等日常管理及其他科技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三)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二十一條 對于專業性較強的科研失信案件,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連續5年信用良好(A級)責任主體實行守信激勵。
(一)賦予責任主體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
(二)擴大財政科技項目經費“包干制”范圍。
(三)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一般失信(B級)和嚴重失信(C級)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失信懲戒,視失信行為情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可單獨或合并采取懲戒措施。
(一)對B級(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種類:
1.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約談;
2.一定范圍內通報;
3.暫停科研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4.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并追回結余資金;
5.1-2年內限制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
6.1-2年內取消申報科技獎勵、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資格;
7.1-2年內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資格、擔任咨詢評審專家資格;
8.記入自治區科研誠信一般失信行為數據庫處理。
(二)對C級(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種類:
1.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公開通報;
3.取消科研項目立項資格,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并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4.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獎勵、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
5.3-5年內限制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
6.3-5年內取消申報科技獎勵、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資格;
7.3-5年內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資格、擔任咨詢評審專家資格;
8.記入自治區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或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三)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依法依紀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失信行為責任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對科研誠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對復查結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查或復核,并給予明確回復,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失信行為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修復機制,失信責任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所屬科技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調查期間主動糾正了失信行為;
(二)服從科研誠信懲戒處理,已經自覺履行處理決定,失信懲戒期限已過半;
(三)履行科研誠信規范,已消除失信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四)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規范,不再發生科研失信行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修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失信責任主體向所屬科技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科研誠信承諾、履行處理決定情況和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資料以及相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等。
(二)受理申請。科技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以及相關資料的符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責任主體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
(三)組織核查。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書面核實、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失信責任主體失信糾正等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科技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核查結果研究審定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后,告知申請責任主體信用修復處理結果,并移出自治區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責任主體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復不予受理:
(一)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二)經核實,未完全達到信用修復條件;
(三)失信懲戒期限未過半;
(四)距離上一次修復時間不滿1年;
(五)5年內已發生兩次修復行為;
(六)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依法依規認定不能實施修復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科研誠信全過程監督管理。將科研誠信要求落實到指南編制、申報推薦、評審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全過程管理中,在各類科技活動事項的合同(任務)書中要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二十九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技活動時應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科技安全和保密等職責,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建立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按照“誰推薦、誰審”“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申報各類科技活動事項的責任主體開展事前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健全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制度。責任主體應加強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三十二條 完善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應用制度。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建立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數據庫,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匯交和應用等數據管理功能,實現與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等共享交換和互聯互通。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責任主體按照科技活動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約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科研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按規定程序申請項目終止、撤銷的,經科技管理部門批準予以結題,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等未盡事宜應嚴格執行科技部頒布和印發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原《寧夏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規發〔201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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