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于2018年4月9日正式開始實施。
我們用一張圖,幫您讀懂新政策。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進一步強化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科技資源開放服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盤活首都優勢科技資源,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小微企業與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之間的產學研用合作,北京市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制度,由北京市財政局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共同組織實施。為切實加強創新券的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主要用于鼓勵本市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充分利用國家級、北京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以及經認定的公共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實驗室”)的資源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由政府發放。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向實驗室所購買科研活動時使用,收取創新券的單位持創新券到指定部門兌現。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
創新券資金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用于向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發放創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購買創新券過程管理的服務費用。
第四條 創新券服務獲得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由管理單位自主統籌使用,可用于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行、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圍繞科研合同開展的研發活動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聯合成立領導小組。由市財政局、市科委主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審批、績效評價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技術交易促進中心,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編制與上報年度預算,具體辦理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兌現及組織評價,完成年度工作報告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推薦機構。主要為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的創新券申請提供專業化服務。推薦機構主要從科技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新型孵化器中遴選,每年經領導小組決定后公告。推薦機構需提交工作承諾函以及保障工作順利開展的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專業服務機構。實驗室在向企業提供服務、收取并兌現創新券的過程中,具體委托一家專業服務機構作為本單位在創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對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組織實驗室開展科技資源服務,審核業務的真實性以及是否滿足創新券發放要求、業務是否已正常完成、配套資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接收并兌現創新券。
第九條 專業服務機構主要從能夠接收創新券的實驗室所屬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機構中遴選,自愿申報,擇優選取,經領導小組決定后公告。專業服務機構需提交工作承諾函以及保障工作順利開展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主要包括能夠接收創新券的實驗室名錄、合同簽署方式、接收創新券的主體、資金墊付方式及創新券兌現方式等。
第十條 創新券采用網絡認證的模式,每張創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在有效期內未登記科研活動的創新券,逾期自動作廢。當年已經使用但因年度資金總量或兌付時間限制等原因未能兌現的創新券,滾動到下一年度進行支持。
第十一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為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同時可選擇1-2個重點領域進行重點支持。對其與指定實驗室圍繞科技創新創業開展的測試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技術解決方案或購買新技術新產品(服務)等科研活動給予資助。創新券只支持科技創新創業而開展的科研活動。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第十二條 申請創新券支持的項目,除創新券專項資金外,未獲得過任何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申請創新券的小微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職正式職工不多于100人,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注冊資金不高于2000萬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與開展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申請創新券的創業團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二)創業團隊成員應為在校學生;
(三)申請創新券支持的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轉化所需的測試或研發工作(不包括僅限創業文本策劃的項目)。項目完成后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創業團隊所有或經協商與實驗室依托單位共同所有。
對符合創新券發放條件,并在近兩年在省部級以上創業大賽上勝出的前三名創業團隊,或在京高等學校創業大賽上勝出的前兩名創業團隊,推薦機構應給予優先發放。
第十四條 創新券采用網絡認證的模式,在每一個申報周期,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請創新券的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
申請的創新券額度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結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補貼要求的業務合同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90%的比例核定;
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60%的比例核定;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創新券補貼。
第十五條 由推薦機構組織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請創新券。對于每年選定的重點支持領域,符合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也可以作為推薦機構,組織本領域的企業申請創新券。推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發放創新券。
第十六條 推薦機構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網上填寫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提交辦公室。
第十七條 辦公室審查合格后,通過推薦機構將創新券發放給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可通過系統查詢取得創新券的額度。:
第十八條 專業服務機構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驗室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科研服務。完成科研服務活動后,需及時登記對應的合同內容及金額。取得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唯一標識驗證碼后通過信息系統與合同內容綁定,完成創新券收取。
第十九條 辦公室根據各專業服務機構創新券綁定情況,與市科委統一簽訂創新券工作任務書,市科委根據任務書將創新券資金撥付到各實驗室依托單位或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專業服務機構需在規定期限內向辦公室提交創新券及相關證明材料,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各實驗室依托單位或專業服務機構依審查結果將先期撥付的創新券資金兌現到實驗室。未通過審核的創新券項目,由專業服務機構將創新券資金退回。
創新券制度終止前,將指定最后兌現期限,并停止創新券的發放工作,不再接收創新券相關申請,創新券按實際面值進行兌換。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創新券專項資金的申請過程中,企業、推薦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專業服務機構及開放實驗室不得與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通過隱瞞產權隸屬關系、虛構創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納入誠信記錄。構成違法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監督管理創新券專項工作,并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京津冀三地及其他區域互相銜接的創新券制度、接收創新券的組織機構及撥付兌現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為了維護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要求推薦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交的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首都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京財科文〔2014〕25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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