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中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執法檢查。這是《科普法》自2002年頒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該法開展執法檢查,表明國家對《科普法》的修訂計劃提上日程。
這是科技界關心科普工作的院士與專家長期呼吁的結果,也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科技三會”上提到的“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將會極大促進我國科普事業的發展。
從歷史看,出臺具有時代背景
改革開放后,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對精神食糧也有一定要求,但科學素養仍然有限,地方政府對科普工作重視程度較低,迷信、反科學、偽科學、愚昧的活動盛行,有些地區甚至達到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1994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頒行后,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于1996年又把《科普法》立法工作納入規劃。2000年8月,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就起草《科普法》的工作專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2001年,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所屬的國家科學技術普及法起草領導小組成立。2002年1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了關于提請審議《科普法(草案)》的議案。
2002年5月至6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科普法》正式頒布。
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為科學普及訂立的法律,為我國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
從內容看,相關規定可操作性低
2002年頒布的《科普法》諸多制度規定概括性較強,以致在實施中難以落地,實踐中存在著“最后一公里”的遺憾。
《科普法》中對社會各界的科普義務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對科普工作者、科普組織等相關科普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比較概括籠統,有的甚至沒有規定,致使各類科普主體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例如,《科普法》第五條“國家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等,這些條目由于缺乏實施細則,內容過于概括而沒有很好的執行力,在科普實際工作中難以具體操作,導致目前我國科普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
從功能看,難以滿足新時代需求
隨著信息技術與新媒體等領域的快速發展,一些關鍵和新興領域也對科普的法律與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網絡科普的發展對網絡科普作品創作、傳播提出了制度化推進的要求;數字新媒體的發展對大眾傳媒科普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也有更高要求;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工程的廣泛深入推進,對科研與科普結合有更加迫切的需求,這些方面急需相應的制度創新加以規范。
此外,當代科技發展的民生化趨向對科普的民生化發展也提出了更為直接和更加迫切的要求,尤其是農村科普和城鄉社區科普急需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和推進措施,這些問題均需要《科普法》面對新形勢進行創新和發展。
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快速進步與科技水平的大幅提升,科技領域的相關法律需要與時俱進。為適應新時期科技發展的需求,199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分別于2007年和2021年兩次修訂。199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于2015年修訂通過。
但是,《科普法》自2002年制定以來的近20年,既沒有出臺相應細則,也沒有開展修訂工作。由于《科普法》自身存在不足,使得科普領域很多工作有法難依。
從發展看,是“兩翼齊飛”的保障
面對新時代科普工作的新需求,在《科普法》的執法檢查工作中,要堅持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的重要指導方針。堅持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原則,分析新時代科學普及的新內涵、新特征、新形式等,重點關注《科普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強國建設中發揮的作用,以及不同主體開展科普工作的舉措與效果、科普資源的供給與科普經費保障及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科普法》的修改需要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科普法治體系的地位、科普法治建設在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應發揮的作用,需要厘清《科普法》的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之間的關系,找準《科普法》的定位與功能,把握好修訂工作開展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等。
黨的十九大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科普法治對于發展科普事業、推進科普工作現代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統領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