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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5-01-15 16:01 原文鏈接: 以環境信息公開創新環境監管手段

      根據當前環保工作的需要和公眾的需求,剛剛實施的新《環保法》單獨設置專章明確了環保部門、企業在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方面的責任與義務。把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作了具體的規定,從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制度,是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

      為什么要公開環境信息?

      近年來的實踐表明,環境糾紛和環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原因就是群眾與政府、企業之間存在著環境信息壁壘。由于政府、企業沒有及時公開環境信息,群眾無法獲得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信息,利益訴求得不到表達,利益維護得不到保障,由此引發了各種環境糾紛事件。

      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加強公眾與政府、企業之間溝通,使各方在知情、參與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共識,以消除誤解,增進理解,形成合力。因此,信息公開的重大意義在于:第一,推進環境信息公開,是環境保護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客觀需要,是環保部門創新工作機制和環境監管手段的具體體現;第二,推進環境信息公開,是回應社會公眾、媒體輿論關切環境保護的重大舉措,為社會公眾了解環境保護工作動態、環境信息打通了渠道,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的突破口,是凝聚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向污染宣戰”的切入點;第三,施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是推進民主管理、企業誠信守法建設、積極實施依法治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標志著中國政治文明在穩步推進。

      面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常態,面對新《環保法》的新規定,擺在各級環保部門面前不容回避的一個難題,就是被長期包裹的突出環境問題該怎么辦?筆者認為,最簡單、最直接辦法:一是放下“包袱”,二是打開“包袱”。所謂“放下包袱”,就是審時度勢,消除顧慮,排除干擾,轉換角色,轉變習慣性的思維方式和傳統的監管模式,調整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創新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和手段,用新辦法解決老問題;所謂“打開包袱”,就是以貫徹執行環境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為契機,通過公開環境信息的手段,敢于解開長期包裹著環境問題這個大包袱,應用政務公開平臺,把環境問題公諸于世,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媒體監督,形成解決環境問題的更好氛圍、更多力量、更大支持。其作用和成效表現為:

      一是公開環境信息,是回應社會公眾關心環境保護的重大舉措,滿足了社會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把環境問題傳遞給社會公眾,既能使排污者的惡行暴露無遺,讓排污者遭受巨大的輿論譴責,又能促進社會公眾環境意識的不斷提升,形成保護環境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氛圍;既符合黨中央提出的“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努力工作的方向”總體要求,又符合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基本訴求。

      二是公開企業環境信息,會使企業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倒逼企業增強治理污染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促進企業加大治理污染設施設備投入和技術改造力度,遏制污染治理成本外部化的轉嫁行為,實現達標排放。應用好這一手段,會對上市企業造成更大影響,不僅會影響融資的收益,也會影響股民的投資信心,甚至會使違法排污的上市企業受到重大打擊。實踐證明,只有把治理污染的壓力傳導給排放污染的企業,才能體現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誰破壞誰恢復的環境保護基本準則,才能界定污染者、損害者、破壞者的主體責任。

      三是公開出來的環境問題會引起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也會給基層執政者形成很大的壓力。但是壓力也是動力,會促進屬地黨委、政府轉變經濟發展觀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常態,加大宏觀調控的力度,加快轉方式、調結構的進程,加強對環境保護的領導和支持,把環境污染監管的壓力傳導給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形成治理污染、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人人負責、齊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公開了環境問題才能更好地解決環境問題,可以有效緩解環保部門的監管壓力,也能避免常常遭到不作為的輿論譴責,轉變長期以來處于尷尬的境遇和挨罵的角色。只有公開了大家共同關注的環境信息,才能為解決環境問題贏得社會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有力指導,進而體現環保部門陽光執法的效能。這是變被動挨罵為主動出擊、變被動應付為主動作為的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創新,表明了環保部門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既敢大膽擔當,又有解決環境問題的智慧和勇氣,還可凝聚理解和支持環保部門嚴格執法的社會力量。各級環保部門必須要把這個新措施、新手段、新武器用足用好,以適應環境保護新形勢的新要求。

      誰是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

      新《環保法》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主體應該體現在兩個層面。

      第一層面,從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來看,由于環境信息涉及政府很多部門,如果各部門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交叉,就會給社會帶來困擾和不解,既不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因此,新《環保法》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要主體就是各級環保部門。為此,新《環保法》又規定了各級環保部門分類公開環境信息的等級責任。即環境保護部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環保部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的環保部門要公開屬地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二層面,從排放污染物的治理主體責任來看,排污單位是公開本單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主體。新《環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另外,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依照新《環保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怎樣公開環境信息?

      依照新《環保法》規定,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事項很多,不僅包括宏觀層面的國家環境質量信息、環境狀況公報,也包括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環境監測信息、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還有微觀的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突發環境事件。

      筆者認為,社會公眾普遍比較關注的環境信息,應作為公開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4方面:

      環境質量狀況公開。依照新《環保法》規定,環保部門每年要定期向社會發布屬地環境質量狀況公報,這是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履行的義務。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通過公開環境質量狀況,讓社會公眾更多了解自己生活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了解影響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產生的要素和原因,不僅普及了環境保護的科普知識,也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有利于使社會公眾成為環境污染的監督者,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環境保護的良好局面。

      環評審批全過程公開。實踐表明,環評審批的有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能夠積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增強社會公眾對項目建設帶來的環境影響程度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眾因項目建設對環境污染的恐懼,化解了因環境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環境糾紛。對可能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通過公眾監督,將其拒之門外,體現了公眾參與環評審批過程所產生的正效應。

      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新《環保法》對重點排污單位要向社會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是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要求排污單位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這是在環境污染日趨嚴峻的背景下,對排放污染的企業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環境管理手段的又一大創新。通過讓排污企業自我公開排污信息,不僅增加了企業排污行為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還將對企業形成巨大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業肆意排污行為,不僅便于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的監管和處罰,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公眾和媒體輿論對排污企業監督和檢舉。

      企業違法行為公開。新《環保法》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因而,公開企業違法行為,既是各級環保部門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內容。實踐證明,公開企業違法信息比行政罰款更管用,更有效。

      當前,環境信息公開是各級環保部門創新管理機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于社會公眾,公開環境信息是環保部門的責任,環保部門有義務滿足社會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對于重點排污企業,公開環境信息是環保部門的權力,是對排污企業施行的一種監管手段。各級環保部門必須要用好此項制度,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與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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