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有致畸作用。育齡婦女接受本品治療以前必須保證二周內的妊娠試驗為陰性,并應在下一次月經周期第二、三日開始服用。育齡婦女或其配偶在治療前四周、治療期間和停藥后至少三個月內必須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本品不能與四環素聯合使用,以免發生顱內高壓;本品亦不易與維生素A聯合使用。用藥前、用藥第一個月后及以后每隔三個月應監測肝功能及血脂水平。患者在用藥期間及停藥后四周內不能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