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意見》指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引導民營企業通過自身改革發展、合規經營、轉型升級不斷提升發展質量,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
《意見》在七個方面提出要求。要點如下。
1. 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依法依規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實施懲戒。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
2. 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搭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大力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
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發揮平臺企業在擴大就業方面的作用。
針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機制,推廣告知承諾制,有關部門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供。
支持各級政府部門邀請優秀企業家開展咨詢,在涉企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和評估等方面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3. 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
進一步規范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避免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
研究完善商業改進、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惡意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持續完善政府定價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進行常態化公示,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暢通涉企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渠道,公開曝光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4. 著力推動民營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依法推動實現企業法人財產與出資人個人或家族財產分離,明晰企業產權結構。
培育一批關鍵行業民營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加大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力度,發揮首臺(套)保險補償機制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產品迭代應用。
支持民營企業與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
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應用創新。
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有序參與境外項目。針對民營經濟人士海外人身和財產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風險協作機制。
支持民營企業到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裝備制造業和生態產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鄉村振興;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健全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為資本設立“紅綠燈”,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集中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
5. 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發揮優秀企業家示范帶動作用,按規定加大評選表彰力度,在民營經濟中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富有中國特色、順應時代潮流的企業家成長經驗。
規范政治安排,完善相關綜合評價體系,穩妥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工作,發揮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
加強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制度,推動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各級領導干部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家接觸交往,主動作為、靠前服務,依法依規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解難題、辦實事,守住交往底線,防范廉政風險,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
6. 持續營造關心促進
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社會氛圍
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重大貢獻和重要作用,正確看待民營經濟人士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財富。
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經濟人士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
探索建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引導民營企業踴躍投身光彩事業和公益慈善事業,參與應急救災,支持國防建設。
7. 加強組織實施
堅持黨中央對民營經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工作全過程各方面。
建立健全民營經濟投訴維權平臺,完善投訴舉報保密制度、處理程序和督辦考核機制。
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評估,必要時可研究編制統一規范的民營經濟發展指數。不斷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適當形式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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