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前應停用可能干擾檢查結果的藥物:吸人性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或抗膽堿能藥停用4~6小時、口服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或茶堿停用8小時、長效或緩釋型停用24小時以上、抗組胺藥停用48小時、色甘酸鈉停用24小時、糖皮質激素口服停24小時、吸入停12小時;避免吸煙、飲用刺激性飲料等6小時以上。
2.試驗前基礎肺通氣功能的指標FEV1占預計值的70%以上才能進行激發試驗。受試者應為哮喘患者病情穩定時或緩解期。
3.支氣管激發試驗具有一定危險性。試驗時吸入激發物濃度應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增加劑量。應備有急救器械和藥品,試驗時需有經驗的臨床醫師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