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為國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務必嚴格遵守國家對麻醉藥品的管理條例。
2.未明確診斷的疼痛,盡可能不用本品,以免掩蓋病情,貽誤診斷;本品可干擾對腦脊髓液壓升高的診斷;同阿片類止痛藥一樣,服用嗎啡能干擾急腹癥的診斷及其臨床過程。
3.顱內壓增高者、顱腦損傷患者、呼吸道阻塞性疾病患者慎用。
4.休克尚未糾正控制前的患者,黏液腺瘤或甲狀腺機能減退、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如阿狄森氏病)、中樞神經抑制、昏迷和中毒性精神病患者,前列腺增生、尿道狹窄、急性酒精中毒、震顫性譫妄、脊柱后側凸,吞咽困難的患者慎用。
5.因為嗎啡能引起Oddi括約肌痙攣,加重有痙攣癥患者先前存在的抽搐反應。對即將進行膽道手術的患者要慎用嗎啡,對繼發于膽道疾病的急性胰腺炎患者也要慎用嗎啡。
6.對血清堿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膽紅素、乳酸脫氫酶等測定有一定影響,故應在本品停藥24小時以上方可進行以上項目的測定,以防可能出現假陽性。
7.因本品對平滑肌的興奮作用較強,故不能單獨用于內臟絞痛,而應與阿托品等有效的解痙藥合用,單獨使用反使絞痛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