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為國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務必嚴格遵守國家對麻醉藥品的管理條例,醫院和病室的貯藥處均須加鎖,處方顏色應與其他藥處方區別開。各級負責保管人員均應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使用該藥醫生處方量每次不應超過3日常用量。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2.根據WHO《癌癥疼痛三階梯止痛治療指導原則》中關于癌癥疼痛治療用藥個體化的規定,對癌癥病人鎮痛使用嗎啡應由醫師根據病情需要和耐受情況決定劑量。
3.未明確診斷的疼痛,盡可能不用本品,以免掩蓋病情,貽誤診斷。
4.可干擾對腦脊液壓升高的病因診斷,這是因為本品使二氧化碳滯留,腦血管擴張的結果。
5.能促使膽道括約肌收縮,引起膽管系的內壓上升;可使血漿淀粉酶和脂肪酶均升高。
6.對血清堿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膽紅素、乳酸脫氫酶等測定有一定影響,故應在本品停藥24小時以上方可進行以上項目測定,以防可能出現假陽性。
7.因本品對平滑肌的興奮作用較強,故不能單獨用于內臟絞痛(如膽、腎絞痛),而應與阿托品等有效的解痙藥合用,單獨使用反使絞痛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