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標回收率=(加標試樣測定值-試樣測定值)÷加標量×100%。
加標回收率,是指在沒有被測物質的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
空白加標回收: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
樣品加標回收:相同的樣品取兩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減去未加標一份所得的結果,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物質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
文獻中對加標回收率的解釋是:在測定樣品的同時,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以計算回收率。
影響情況
樣品分析過程中有蒸發或消解等可使溶液體積縮小的操作技術時, 盡管因加標而增大了試樣體積, 但樣品經處理后重新定容并不會對分析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鹽氮,樣品及加標樣品經水浴蒸干后, 需要重新定容到50mL再行測定。
樣品分析過程中可以預先留出加標體積的項目, 比如采用離子選擇電極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當樣品取樣量為35mL、加標樣取5.0mL以內時, 仍可定容在50mL,對分析結果沒有影響。
當加標體積遠小于試樣體積時, 可不考慮加標體積的影響。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揮發酚,加標體積若為1.0mL,而取樣體積為250mL時,加標體積引起的誤差可以忽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