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北京市正式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損害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損害修復等工作;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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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案》參考試點經驗,結合我市實際,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落實損害擔責,細化適用范圍。二是明確賠償權利,嚴格賠償義務。三是指定磋商主體,完善配套制度。四是建立工作機制,依托司法保障。五是重視能力培育,強化機構管理。
《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和目標、工作原則、適用范圍、主要任務、保障措施五個部分。對比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在適用范圍、主要任務和組織保障措施上進行了部分增加和細化。
總體要求和目標
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工作原則
全面承接國家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確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依法推進,鼓勵創新四項工作原則。
適用范圍
《實施方案》明確了四種情形應當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本市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主要任務
《實施方案》將國家改革方案中的“八項工作內容”細化成“九項主要任務”。主要是結合我市實際,對明確賠償權利人、開展賠償磋商以及完善賠償訴訟規則三項內容進行了細化,增加了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的有關內容,其他則全面承接了國家改革方案的要求。
一是明確賠償權利人。根據國務院授權,本市和各區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結合本市實際,明確市、區政府指定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同時明確了市、區管轄分工。
市政府管轄范圍為:發生跨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政府認為應由其作為權利人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由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的區政府管轄。
發生跨市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由市政府與相關省(區、市)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本方案的規定,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司法機關移送的線索,經立案調查確認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本方案規定的情形,應啟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是開展賠償磋商。在全面承接國家改革方案中有關磋商和司法保障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經兩輪磋商或者6個月內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以及建立協調與援助機制的內容。
四是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在全面承接國家改革方案中有關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市、區政府指定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有權提起訴訟,以及本市各級檢察院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可以依法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組織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試行期間,依托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成立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協調推進日常事務,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自2019年起,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各區政府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領域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市環保局匯總后報市委、市政府。
明確工作職責。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全程參與,市環保局指導協調,市相關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分工協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
各區政府根據國家和市政府授權,參照本方案,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依照職責,市環保局組織對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規劃國土委組織對涉及土地、礦產、地質公園(或地質遺跡),市農委、市農業局組織對涉及農業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水生野生動植物,市水務局組織對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庫,市園林綠化局組織對涉及城市綠化、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提起訴訟及修復監督等工作。
其他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積極配合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開展具體工作。試行期間,制定磋商辦法、訴訟規則等9個相關配套文件。
加強經費保障。試行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市發展改革、科技、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對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以及重金屬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相關項目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背景資料: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2015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首先在吉林、重慶等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改革試點期間,相關省(市)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關配套管理文件75項,取得了明顯成效。在總結各地區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的實施,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有利于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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