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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3-14 09:56 原文鏈接: 北京開展高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治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地區高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73號

    有關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市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強化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堅決防范和遏制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開展北京市實驗室化學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各類實驗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年來實驗室事故教訓,組織北京地區高校深入開展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治理,全面摸清高校涉危實驗室基本情況,建立涉危實驗室基礎信息臺賬,深入排查并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全面提升實驗室安全條件,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實驗室事故發生。

    二、治理范圍

    此次治理對象為北京地區高校所有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包括科研實驗室、教育教學實驗室,以及職業院校相關實驗室(不含軍工、國防等涉密實驗室)。涉及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所有化學品。

    三、組織實施

    本次專項治理工作由市教委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以下簡稱科研處)牽頭組織,科研處、高等教育處(以下簡稱高教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以下簡稱職成處),分別負責科研類實驗室、教學類實驗室和高職類院校實驗室的專項治理工作。

    四、治理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第1部分:工業企業》《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等技術標準以及《北京市科研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試行)》(見附件4),重點治理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實驗室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主要治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一)機構設置:構建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和實驗室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設立負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實驗室設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度建設:結合實驗室具體工作內容,制定崗位安全責任制、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管理制度、試驗(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驗室安全培訓及準入制度等實驗室管理制度。

    (三)科研實驗: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科研實驗前應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對于涉及國家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其它涉及“小試”“中試”的實驗裝置,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或安全現狀評價,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工藝安全。對于仍處于研究探索階段,裝備和技術均不成熟的科學實驗,應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論證,開展風險研判,科學制定防范措施。對于可能直接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實驗操作,應研究應用自動化控制技術,實現自動加料、自動分裝和設置安全聯鎖。將微型實驗裝置等新興技術與科學實驗流程深度融合,實現全實驗流程機械化、自動化,提高實驗操作安全性、規范性,大力推進智慧型實驗室建設。

    (四)安全操作:實驗室應制定實驗操作規程和設備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危險工藝的實驗操作規程、氣瓶和氣體管路安全操作規程、設備使用安全操作規程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驗操作規程等,并嚴格落實。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或高溫、高壓的實驗項目,實驗項目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實驗現場和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開展實驗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五)采購管理:實驗室應向具有合法資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正規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化學品包裝上的安全標簽應完整、清晰;各實驗室應妥善保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方便相關人員查詢使用。對采購和使用瓶裝工業氣體的實驗室,要嚴格落實我市瓶裝工業氣體追溯管理要求,在采購和回收氣瓶時,主動出示用戶身份識別碼,配合相關單位掃碼上傳交易和流轉信息。

    (六)儲存管理: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儲存室、氣瓶室或專柜等專門的儲存場所內,不應存放于地下、半地下建(構)筑物內或露天存放,且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整體防爆;危險化學品與普通化學品應分柜或分區存放;化學性質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不應混合存放;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應進行隔離儲存;危險化學品儲存專柜應具有通風或吸收凈化功能;需低溫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內;腐蝕性化學品應單獨存放在具有防腐蝕功能的儲存柜內,并有防遺撒托盤;易制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應與其他危險化學品分開存放;劇毒化學品應單獨存放在雙鎖的專用儲存柜中,實行“五雙”制度管理;實驗室可放置專柜存儲危險化學品,但不應替代專用儲存室。

    每間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內,易燃液體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0kg,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0kg,腐蝕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不應超過1000kg。每間氣瓶室內,易燃氣體存放總量不應超過36Nm3(如工作壓力15MPa時相當于40L的6瓶),非易燃無毒氣體存放總量不應超過60Nm3(如工作壓力15MPa時相當于40L的10瓶)。實驗室每個專柜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量不應超過50L(kg);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L(kg)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5L(kg)。

    (七)使用管理:應建立危險化學品領用、使用和退回的臺賬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領取,應由雙人以當日實驗的用量領取,如有剩余應在當日由雙人退回;實驗室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化學品危險性質的警示標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標志;實驗操作人員應熟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掌握化學品的危險特性,使用時做好個體防護,佩戴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自行配制或分裝后的包裝物應重新粘貼標簽,注明化學品成分、濃度等主要信息。

    (八)氣瓶管理:氣瓶應顏色清晰,安全標簽和追溯標簽完整,分類擺放,有效固定,壓力正常,安全附件齊全。氣瓶應在檢驗合格期內,超期服役的氣瓶應及時退回氣瓶銷售企業。儲存有易燃氣體的室內氣瓶間(指氣瓶專用儲存間)應整體防爆,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并與防爆風機聯鎖,氣瓶間外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器。儲存有惰性氣體的室內氣瓶室和使用惰性氣體的實驗室內,應設置氧含量濃度檢測報警器。氣瓶應分類、分區存放,可燃性和氧化性的氣體應分室存放;有毒氣體氣瓶以及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

    備用氣瓶、空瓶不應存放在實驗室內,應存放于氣瓶室,空瓶與實瓶應分區存放,安全距離不小于1.5m,并有明顯分區標識。

    (九)設備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和實驗室應安裝防爆型通風設備,并設置事故通風緊急開關;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有溫、濕度檢測儀;使用或產生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實驗室,應設置相應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并與風機聯鎖;使用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實驗室,應安裝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并與風機聯鎖;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或有液體毒害危險的實驗室應安裝淋洗器,在實驗臺附近應安裝洗眼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柜應有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儲存室和易燃氣體氣瓶間外應設置靜電消除器;實驗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采用平開門。

    (十)教育培訓:負責實驗室安全管理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專業知識和能力。要建立實驗室人員安全培訓機制,進入實驗室的人員應先進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規范培訓,掌握實驗室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使用,未通過考核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實驗室安全培訓和考核應有記錄。

    (十一)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與處置:應按照標準規范分類收集、科學暫存實驗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委托有資質的收集、處置單位處置暫存的危險廢物。

    (十二)應急管理:實驗室主體責任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應至少組織實驗室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十三)消防安全: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應規范并保持完好有效;針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配備專用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滅火毯、消防砂等;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五、工作安排

    本次專項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開展:

    (一)部署摸排階段

    各高校結合本校實際認真謀劃,制定實施方案,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部署安排。對本單位的涉危實驗室開展全面摸底,重點排查冠名“科技”、“新材料”、“生物”、“醫藥”、“試驗”、“實驗”、“研究”等單位的實驗室情況,摸清涉危實驗室底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使用量等信息,建立完善涉危實驗室基礎信息臺賬。科研類實驗室和教育教學類實驗室分別統計并填寫信息統計表。

    3月15日底前,將《實驗室基本信息統計表》(分科研類、教育教學類兩個表格)(見附件1)分別發送至市教委科研處和高教處聯系人郵箱,高職院校相關材料發送至市教委職成處聯系人郵箱。同時將《高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治理工作聯系表》(見附件5)電子版發送至市教委科研處聯系人郵箱。

    (二)自查自改階段

    各實驗室主體責任單位對照現行危險化學品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治理內容開展隱患自查,全面梳理實驗室每個部位、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可邀請安全生產領域專家等參與實驗室隱患排查,也可聘請安全評價機構對實驗室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對于實驗室內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或者不落實、危險化學品超量儲存、隨意儲存、使用不規范和設備設施配備不齊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要在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對于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死看死守,確保實驗室安全。

    (三)全面整改階段

    結合自查情況和安全評價情況,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5月底前完成整改。

    實驗室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等需要施工改造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確保施工過程安全。對于施工難度大、整改周期長或者無法立即進行整改的隱患問題,要落實好風險管控措施,務必在規定時間范圍內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四)檢查驗收階段

    市教委將于6—8月期間,組織專家組對高校實驗室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逐項核對實驗室問題整改情況和安全條件是否滿足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填寫完成《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驗收表》(見附件2)。對不符合工作要求、不具備實驗條件和安全隱患問題突出的實驗室,將責令實驗室立即停止使用;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且不按要求落實問題整改的實驗室,將上報市級主管部門后予以曝光,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隱患治理工作完成后,各高校對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總結經驗做法,形成工作總結。工作總結應對科研類和教育教學類實驗室的治理情況分別統計和論述,也可同時形成兩個總結報告。

    8月15日前,各高校應將科研類實驗室和教育教學類實驗室專項治理工作總結電子版分別發送至市教委科研處和高教處聯系人郵箱,高職院校相關材料發送至市教委職成處聯系人郵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各高校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以往高校實驗室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加強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等環節安全管理,堅決防范化解實驗室安全風險,全力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各高校應加強重視,主管校領導靠前指揮,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治理重點,層層壓實責任,抓好工作落實,保證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突出工作重點,全面消除隱患。各高校要以此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全面摸清本單位涉危實驗室底數、基本情況和管理現狀,建立涉危實驗室基礎臺賬,排查治理實驗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夯實實驗室安全管理基礎,提高實驗室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強督查檢查,確保工作實效。各高校在自查摸排和整改工作中,要嚴把驗收關,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檢查,對于隱患問題突出、不具備實驗條件的實驗室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要立即停止使用。對于隱患問題嚴重且短時間內無法整改的,要建立隱患治理臺賬,明確隱患事項、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五)認真總結情況,及時報送信息。各高校要及時總結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加強信息報送,確保填報數據真實可靠。按照各階段工作時間要求,及時反映工作進展,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臺賬表格和總結報告。

    北京高校實驗室專項治理工作聯系人暨科研類實驗室專項治理工作聯系人:

    市教委科研處,翟昊

    聯系電話:51994785

    電子郵箱:zhaihao@jw.beijing.gov.cn

    教育教學類實驗室專項治理工作聯系人:

    市教委高教處,榮燕寧

    聯系電話:51994949

    電子郵箱:bjedu_gjc@163.com

    高職院校專項治理工作聯系人:

    市教委職成處,武曄

    聯系電話:66074717

    電子郵箱:wuy@jw.beijing.gov.cn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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