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25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別對特定條款進行了修正。
李干杰說,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認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法中的一些制度規定難以適應當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新形勢新任務,如排污許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時補充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等有關制度和措施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有待強化等,建議盡快啟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工作。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條,修訂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條。草案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記錄制度,補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強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如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要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
草案規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完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如進一步完善了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處理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如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等。
草案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增加了拘留的處罰措施。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方面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工作情況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別對特定條款進行了修正。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認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法中的一些制度規定難以適應當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新形勢新任務,如排污許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時補充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等有關制度和措施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有待強化等,并建議盡快啟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工作。
按照要求,生態環境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于2018年10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再次征求了中央改革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地方政府、企業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座談會,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條,《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條。修訂工作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的問題為重點,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記錄制度,將違法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條)二是補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規定出現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被非法轉移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情形時,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固體廢物及設備、場所等予以查封、扣押。(第十七條)三是明確國家逐步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
(二)強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一是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要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二是強化與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銜接,要求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第三十三條)三是補充完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等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第三十四條)
(三)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二是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三是加強生活垃圾處置企業管理,要求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四是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要求產生、收集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五是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六是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將“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為“城鄉生活垃圾”,建立覆蓋農村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第五章)
(四)完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要求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循環利用,保障消納處置安全。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處理處置等管理制度。(第六章)
(五)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一是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第六十三條)二是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第六十六條)三是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第七十條)四是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第七十七條)
(六)嚴格法律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的要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增加了拘留的處罰措施。(第八章)
同時,根據環境保護“清費立稅”、取消由原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機構改革等精神,《草案》刪除了危險廢物排污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等內容,并對部門表述等一并作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處置量。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需求,保障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用地。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國家倡導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學校應當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設施,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十三條 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原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不得污染環境、損害公眾健康。
第十九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逐步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海關發現疑似固體廢物的進口貨物,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四章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在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在活動結束后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四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七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章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明確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置及其環境污染防治情況。
第四十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設施、場所建設運行技術標準和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做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出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對其他有害垃圾應當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工作。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四十八條 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置設施與前款規定的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六章 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五十二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采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循環利用,保障消納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農用薄膜覆蓋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
第五十六條 禁止將廢棄機動車船交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七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
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五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況。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六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置,污水處理費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置成本。
第六十一條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后的污泥。
禁止處理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
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二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第六十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六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六十七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按照要求貯存、利用、處置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六十八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六十九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七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關于公開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為強化企業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我部組織編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促進廢棄設備及消費品進入規范回收處理主渠道,加強環境監管,守牢環境風險底線,我部擬在全國范圍內......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范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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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固體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我部對《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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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總額5.2億元的全國污染環境“最嚴罰單”目前已實現全額履行。5.2億元“罰單”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賠償2.37億元、替代性修復項目資金投入2.33億元、刑事罰金0.5億元,涉案者為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