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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04-08 10:00 原文鏈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科學數據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科學數據的管理職責、采集交會、共享利用等。詳情請見全文:

      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國家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科學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科學數據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采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科學數據管理工作實行國家統籌、各部門與各地區分工負責的體制。

      第七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全國科學數據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制定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標準規范;

      (二)協調推動科學數據規范管理、開放共享及評價考核工作;

      (三)統籌推進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國家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建設和數據維護。

      第八條

      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二)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或者授權有關單位做好科學數據定密工作;

      (四)統籌規劃和建設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中心,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部門(地方)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學數據管理系統,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五)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件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十條

      科學數據中心是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由主管部門委托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立,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相關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

      (二)負責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加強國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一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在國家統一政務網絡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基礎上開展本部門(本地區)的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應出具匯交憑證。

      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門應建立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機制;項目/課題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國內外學術論文數據匯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并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匯交。

      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六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設施,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

      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在崗位設置、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加強統籌布局,在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基礎上,優化整合形成國家科學數據中心。

    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

      第十九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通過在線下載、離線共享或定制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一條

      法人單位應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三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ZL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四條

      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采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對制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范圍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批準。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法人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與用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

      對于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

      法人單位和科學數據中心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建立網絡安全保障體系,采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

      第二十九條

      科學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于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涉及國防領域的科學數據管理制度,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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