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稱,基金委委托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以抽查的方式分別對浙江、云南、海南、江蘇、新疆、青海6個省(自治區)的136家依托單位開展對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合計1859個項目,涉及項目資金總額146513.45萬元,涉及創新群體、“杰青”“優青”、重點、面上、青年、地區、聯合基金等10類項目。退回了超范圍支出等不規范列支資金共計3043.1萬元。
通報內容如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2020-2021年度部分項目資金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
2020—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及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以抽查的方式分別對浙江、云南、海南、江蘇、新疆、青海6個省(自治區)的136家依托單位的創新群體、“杰青”“優青”、重點、面上、青年、地區、聯合基金等10類項目,合計1859個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了監督檢查,涉及項目資金總額146513.45萬元。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項目資金監督檢查采取審閱、詢問調查、訪談、座談、抽查會計記錄、分析性復核、先進典型經驗介紹等方式開展。檢查了浙江25家依托單位的624個項目,項目資金55402萬元;海南12家依托單位的173個項目,項目資金8120.1萬元;云南15家依托單位的151個項目,項目資金12078.3萬元;江蘇53家依托單位的585個項目,項目資金54291.05萬元;新疆21家依托單位的283個項目,項目資金14608萬元;青海10家依托單位的43個項目,項目資金2014萬元。
二、“放管服”落實情況
自然科學基金委通過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對科研領域“放管服”落實情況進行了初步了解,發現大部分依托單位認真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等文件精神,“放管服”改革措施逐步落地。
(一)預算編制逐步簡化,編制時間大幅減少:部分依托單位已將內部財務系統的科學基金項目預算科目由原來的11項調整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項,大大簡化了預算編制內容。
(二)預算調劑權下放,更加符合科研實際:部分依托單位已制定了內部管理規定,明確將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實際自主安排。
(三)包干制試點擴大,經費使用更為靈活:針對“杰青”“優青”、青年等包干制項目,依托單位均已制定內部包干制管理辦法,不要求科研人員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按照包干制管理辦法可自主決定經費使用范疇。
(四)財務管理方式逐漸改善,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逐漸減輕:部分依托單位已采用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系統,讓信息多跑路,讓科研人員少跑腿;此外,簡化科研設備采購流程、配備科研財務助理等舉措,逐漸為科研人員松綁減負。
(五)項目資金監管逐漸有力,單位內部控制更加健全:部分依托單位積極制定修訂相關內部管理規定,完善預警和控制機制,提高監督檢查效率,例如制定相關財務風險防控辦法,建立與財務核算系統聯網的資金監控平臺,對經費使用進行動態監管,對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科研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和懲戒、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發現的問題
從檢查結果來看,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總體情況較好,如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蘇州大學、河海大學、南京理工大學、昆明理工大學等大部分依托單位基本都建立了較為健全的科研經費分級管理體制,制定了內部管理辦法和資金使用審批制度,明確了各職能部門、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中的職責和權利,完善了相關內控制度和監督約束機制,執行較為有效,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支出真實,列支范圍基本符合規定;未發現侵占、挪用基金資助資金等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但監督檢查中也發現了部分依托單位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具體情況如下:
(一)內控制度建設方面:少數依托單位的個別制度條款規定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相符;相關管理制度缺失、未結合國家政策及時修訂;制度內容不夠合理細化,可操作性不強;制定的制度未能有效落實。
(二)“放管服”改革方面:個別依托單位對“放管服”的改革政策理解不透徹、不到位,采取的措施只顧降低科研經費被濫用的風險而不顧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沒有把項目資金管理權限很好地“接住”“落地”。
(三)資金預算管理使用方面:部分項目負責人變更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調整合作單位;未按預算撥付合作經費;專項經費未能做到單獨核算;超預算列支項目資金;超范圍列支項目資金;調賬依據不充分;勞務費/專家費發放不規范;結余經費使用不規范;項目資金來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部分項目執行期間項目資金執行率偏低;項目決算金額與賬面支出金額不一致。
四、整改處理情況
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32號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財教〔2021〕177號)等文件,下達整改意見函共計135份,責成依托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截至2022年底,各依托單位全部完成整改,按要求退回了超范圍支出等不規范列支資金共計3043.1萬元,同時在加強和改進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以下進展:
(一)依托單位法人主體責任進一步壓實。各依托單位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一步貫徹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完善了內控制度建設、優化了管理方式和流程,持續提升了依托單位項目管理質量,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避免科研經費管理“一刀切”,確保下放的管理權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進一步夯實。各依托單位先后舉辦各類科研誠信宣講活動,督促項目負責人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自覺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項目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持續規范。各依托單位嚴格執行中央財政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完善了與科研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務助理制度并有效落實,進一步規范了項目資金支出行為,加強了項目決算審核,確保各項支出真實、合法、合規、有效,提高了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
(四)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堅持服務、管理與監督并重。各依托單位積極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方面的宣傳和培訓,強化了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加大內部監督審核的力度,重申落實32號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要求,強化了服務意識,創新了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更加潛心從事科學研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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