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分為:Ⅰ類、Ⅱ類水質、Ⅲ類水質、Ⅳ類水質、Ⅴ類水質五類。
一、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1、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2、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3、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4、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5、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二、標準值
1、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
2、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表1中的基本項目、表2中的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表3中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