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在于煤電聯動。”華電集團政策與法律事務部主任陳宗法表示,對于電力企業而言,電煤價格并軌的負面影響恐怕大于正面影響,目前關鍵是要解決好煤電價格聯動問題。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學者均表示認同,關鍵是進一步完善機制,并確保執行到位。
中電聯呼吁,要加快形成客觀反映國內實際的到廠煤炭價格指數,完善和及時實施百分之百的煤炭價格、發電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同時聯動的煤電聯動政策。
煤電聯動是最現實的選擇
在我國,煤電聯動并非新事物,已經形成基礎、經驗。
早在2004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印發了《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正式建立了煤電聯動機制。其核心內容是,電價聯動原則上以不少于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比前一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則將相應調整電價。其中,電力企業自行消化30%的上漲成本。
這種機制作為過渡措施曾被一致看好,但也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一系列問題:主要是執行不到位,時間滯后且調整幅度不到位。
2005年5月和2006年6月各執行了一次煤電聯動,間隔時間為13個月。
而2007年前9個月,全國電煤價格同比增長8.9%,滿足煤電聯動條件,但考慮CPI問題,職能部門并未相應調整電價。此后,雖多次滿足聯動條件,但始終未開啟煤電聯動。
“從2002年電力改革開始一直到2008年,我國煤價不是很高且漲幅較小,發電企業還有一定的邊際利潤,能承受一部分煤炭價格上漲成本。但 2008年以來,煤價持續快速高漲,而煤電聯動沒有執行到位,導致電力企業成本壓力巨大,火電嚴重虧損,負債率也很高。”陳宗法告訴《中國電力報》記者。
煤電聯動可能導致的煤價輪番上漲問題也很令人擔憂。在2008年,國家曾兩次調整上網電價,卻很快被煤價的進一步上漲吞沒,有關部門不得不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控制電煤價格快速上漲勢頭。
盡管煤電聯動存在問題,且從長遠看并非最好選擇,但在有關部門研究推進電煤價格并軌時,行業內外普遍將目光聚集于煤電聯動。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戴彥德表示,在目前情況下,煤電聯動是最好的選擇。
完善機制及時百分百聯動
據透露,國家有關部門醞釀的電煤價格并軌方案中,保留了煤電聯動制度。聯動控制煤價在10%的變動范圍內,一旦超過將由政府部門出面干預。與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控制煤價變動幅度5%相比,新方案有所擴大。
“不管幅度是5%還是10%,聯動不能隨意,一定要按照幅度要求嚴格執行,如果仍舊該動未動,那么聯動還是空談。”在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看來,與控制幅度相比,煤電價格嚴格執行到位更為重要。
有關專家認為,成品油價格調整或可成為榜樣。2009年5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至今,已實行近20次,其中今年已達7次,基本實現該動即動。
陳宗法說:“我國目前應該形成一個統一權威的、客觀反映國內實際煤炭價格的權威指數作為煤電聯動調整依據。”目前,我國煤炭價格指數只有兩個,即環渤海動力煤指數和中國動力煤價格指數,并不能反映國內實際到廠電煤的價格情況。
“當實施煤電聯動時,如果單純考慮到控制消費價格指數等原因而限定輸配電價或者銷售電價,這可能會導致電網的虧損。”林伯強認為,煤電聯動不能只調上網電價,而是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同時考慮。
2008年8月,國家上調上網電價2分/千瓦時,未同期調整銷售電價,結果導致電網企業利潤大幅下滑。其中,國家電網2009年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
至于煤電聯動可能導致的煤價輪番上漲問題,有關專家表示,可借鑒石油行業,征收特別收益金(即“暴利稅”),抑制漲價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