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強制檢定程序時,由使用單位將所有在用的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建立管理基本檔案,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同時向其指定的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當地不能檢定,應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因體積龐大或不便運輸等客觀條件限制而不能送檢的計量器具,由檢定機構派員到現場檢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之內的計量器具,只要不是作為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等四方面的工作,以及目錄之外的計量器具,都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和檢定方式由實驗室自行決定,根據儀器設備的使用頻率和穩定性,一般在3~6個月檢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