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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5 19:28 原文鏈接: 實驗室培養基的管理辦法

    (1)培養基的購買  

    培養基保管員或崗位檢驗人員要根據培養基使用情況及剩余量及時向實驗室主任提出申購,經質量管理部經理審批后方可購買。應當從可靠的供應商處采購,生產廠家應盡量穩定,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一次購入量不宜過多。

    (2)培養基的接收  

    培養基購進后,由保管員負責接收,并及時填寫相應的接收記錄,如培養基標簽未標注效期,則應當在培養基的容器上標注接收日期。

    (3)培養基的保管

    ①培養基的保管:培養基性狀均為粉末,有特殊氣味,容易受潮。保管員核對品名、數量后,按標簽的要求于陰涼干燥處貯存,防止光照,潮濕。

    ②儲存期限:新購進未開瓶的干粉培養基按廠家說明書上的儲存期限儲存。開口后的干粉培養基的儲存條件和效期均按說明書上的規定執行。

    (4)培養基的使用

    ①培養基購進后,按批對其進行靈敏度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相關記錄。

    ②在配制培養基時應先檢查干燥培養基的外觀性狀。凡結塊、霉變者均不能使用。

    ③培養基的配制方法、消毒溫度、消毒時間均應按培養基的標簽要求進行。每配制一批培養基都應填寫培養基配制記錄。

    ④微生物限度檢查用培養基應盡量現用現配,否則應置2~10℃冰箱保存,配制好的基礎營養培養基應在2周內用完;生化鑒別培養基應在1周內用完;選擇性分離鑒別培養基制成平板后應在24小時內用完。使用培養基時應及時填寫相應的使用記錄。

    ⑤實驗完畢后,被微生物污染的培養基均應經121℃,30分鐘高壓滅菌處理后才能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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