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藥品的定義
精神藥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類藥品必須是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中樞興奮藥或抑制。有些中樞興奮藥如尼可剎米、洛貝林、回蘇靈等,一些中樞抑制藥如氯丙嗪、非那根等在使用時并不產生依賴性而不列入精神藥品管制。
2.精神藥品的品種范圍
世界各國的相關管理規定各不相同,我國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3年11月11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一類精神藥品按麻醉藥品管理。
(2)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專柜保管,專賬登記統計,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定期檢查,嚴格出入庫、驗收和交接手續。若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3)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精神藥品原料及制劑的生產和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