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出版的《急性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專家共識》指出,HBV DNA水平超過1×104拷貝/ml和(或)血清ALT水平超過正常值上限, 肝活檢顯示重度至重度活動性炎癥的乙肝患者都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此外,肝活檢顯示重度至重度活動性炎癥、壞死和(或)肝纖維化的患者,也應該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
急性乙型肝炎的治療,一般均采用抗病毒、免疫調節、改善肝功能和抗肝纖維化等綜合治療,但抗病毒治療是其中最主要的、關鍵的治療措施。乙肝病毒(HBV)雖無直接致肝細胞病變的作用,但可誘發人體的免疫應答,使肝細胞發生免疫病理變化,引起炎癥、壞死和纖維化病變。大量的臨床研究證明,HBV在體內持續復制,是引起肝臟病變的持續活動和發展的病因,甚至可進一步發展為肝硬化、重型肝炎和肝癌。因此,用抗病毒治療來清除HBV是根本的治療措施。而在治療急性乙型肝炎的藥物主要有干擾素、核苷類似物、免疫調節劑三大類。
抗病毒治療乙肝一般適應證
①HBeAg陽性者,HBV-DNA≧105拷貝/ml(相當于20000IU/ml);HBeAg陰性者,HBV-DNA≧104拷貝/ml(相當于2000IU/ml);
②ALT≧2×ULN;如用IFN治療乙肝,ALT應≦10×ULN,血清總膽紅素應﹤2×ULN;
③ALT﹤2×ULN,但肝組織學顯示KnodellHAI≧4,或炎性壞死≧G2,或纖維化≧S2。
對持續HBV-DNA陽性、達不到上述治療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亦應考慮應用抗病毒治療來有效的治療乙肝:
①對ALT大于ULN且年齡﹥40歲者,也應考慮抗病毒治療乙肝;
②對ALT持續正常但年齡較大者(﹥40歲),應密切隨訪,最好進行肝組織活檢;如果肝組織學顯示KnodellHAI≧4,或炎性壞死≧G2,或纖維化≧S2,應積極給予乙肝抗病毒治療;
③動態觀察發現有疾病進展的證據(如脾臟增大)者,建議行肝組織學檢查,必要時應對乙肝給予抗病毒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