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飲片的質量問題令人堪憂!
近日,甘肅省武威市藥監局發布《涼州區藥監局2016年12月份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共公開46起行政處罰案件——其中,涉及藥品經營企業12起,且有11起是與中藥飲片假冒偽劣有關。
說到中藥,甘肅的氣候條件非常適合中藥材的種植、儲存和加工,是全國中藥材主產區之一。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全省中藥材種植面積達到388萬畝,產量99萬噸,均居全國第一,出口量占全國的90%以上。作為中國中藥材最大的產地,對中藥材的監管更加嚴格也就理所當然。
有分析人士表示,野生變家種,道地藥材異地無序種植,種植過程中過度使用農藥、化肥,土壤重金屬超標等,都直接影響了藥材品質。
由于地道藥材本來就是稀缺品,再加上近些年生態破壞,國外高端市場需求旺盛,導致國內許多中藥材質量下降,有些甚至只能被稱為“藥渣子”。所以,市場上不斷涌現假冒偽劣的中藥材。
在2015年,中藥飲片企業是收回GMP證書的“重災區”,全年收回82張證書,占總收回數的56.9%,而2014年只占40%。
據業內人士介紹,不少經營不佳、財力有限的藥企,不愿再進行高投入改造,轉而通過出售等方式主動退出市場;而被收回證書者也損失慘重,很可能面臨市場丟失、經銷商解約等局面。
在流通行業大整治中,不少省份發布整治通告中,河北、甘肅、內蒙、浙江、福建、安徽等省藥監局,在其藥品流通專項檢查方案中,飲片是其檢查的重點。在生產、流通等上游環節加強監管之外 ,在下游的使用環節,藥監部門監管力度也在加強。
在去年6月,國家中醫藥局印發《全國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管理專項檢查方案》的通知,對醫療機構的飲片進行專項檢查,開展針對飲片使用的專項治理,劍指醫療機構的飲片的質量和使用。
在目前各省陸續公布的藥品質量報告中,不合格藥品里面也經常可見中藥飲片和中藥材,有些甚至整份名單都是中藥飲片。毋庸置疑,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已經成為飛檢的重點對象,而藥品經營企業在流通環節銷售假冒偽劣的中藥飲片,也會面臨嚴厲的處罰。未來,藥監部門對于中藥飲片的跟蹤檢查將成常態。
附:《涼州區藥監局2016年12月份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醫藥部分)
案件名稱:生產假藥中藥飲片防風案
違法企業:甘肅河西三洲制藥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5月17日在全省中藥飲片監督抽樣中,對該單位生產的中藥飲片防風(批號C20151001,生產單位: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抽樣,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了檢驗,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書編號LZ2016Y1318,內容顯示:中藥飲片防風(批號C20151001,生產單位: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檢驗項目:性狀、鑒別(顯微特征、薄層色譜)均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定性為假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依法查封的假藥中藥飲片防風25.88kg ;2.沒收違法所得:691.46元;3.處以違法生產假藥中藥飲片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5174.4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5865.86元。
案件名稱:生產劣藥黃精案
違法企業:甘肅河西三洲(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涼州區藥監局接到武威市藥監局(武)藥稽藥案移〔2016〕06號《案件移送書》,內容顯示: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4月28日銷售給甘肅省武威腫瘤醫院的中藥飲片黃精(批號:C20150901、規格:酒炙、數量:1kg/袋),被武威市藥監局監督抽樣,經金昌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檢查項中的總灰分(4.4%)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定性為劣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080.00元;2.處以違法生產劣藥中藥飲片黃精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16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3240.00元。
案件名稱:銷售假藥防風案
違法企業:甘肅河西三洲武威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醫藥商店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9月19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在依法辦理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進行了名稱變更,由原名稱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假藥防風案件中,通過現場調取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中藥飲片銷售明細》,發現該公司第一藥店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三次從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共購進5kg,配送價格為40元/kg。2016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在你單位現場檢查,調取了上述批次藥品的驗收入庫單,發現當事人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從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批次防風5kg,已銷售4 kg,于2016年9月8日被甘肅河西三州武威制藥有限公司召回1 kg,購進價格40.00元/公斤,違法所得160.00元,貨值金額為200.00元,無庫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0.00元;2.處以違法銷售假藥防風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60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760.00元。
案件名稱: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購進無包裝無合格證的中藥飲片案
違法企業:蘭州惠仁堂藥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武威西大街店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9月19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在依法辦理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進行了名稱變更,由原名稱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假藥防風案件中,通過現場調取甘肅河西三州制藥有限公司《中藥飲片銷售明細》,發現該公司第一藥店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三次從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共購進5kg,配送價格為40元/kg。2016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在你單位現場檢查,調取了上述批次藥品的驗收入庫單,發現當事人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從國藥控股武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批次防風5kg,已銷售4 kg,于2016年9月8日被甘肅河西三州武威制藥有限公司召回1 kg,購進價格40.00元/公斤,違法所得160.00元,貨值金額為200.00元,無庫存。你單位銷售假藥防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依法扣押的中藥飲片9個品種共計4.28kg;2.處以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500.5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500.50元。
案件名稱:違法銷售劣藥炒白芍案
違法企業:甘肅健華醫藥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9月6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根據涼州區藥監局《違法案件轉辦單》涼藥案轉字[2016]65號對甘肅健華醫藥有限公司進行跟蹤檢查,該公司銷售給武威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的中藥飲片炒白芍(標示生產企業: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批號:150901),經臨夏州藥品檢驗檢測中心的《檢驗報告》(報告書編號:LXYP160393)顯示:檢驗項目[含量測定]“本品按干燥品計算,含芍藥苷應不少于1.2%,檢驗結果0.05%”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99.00元;2.處以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人民幣1998.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997.00元。
案件名稱:銷售劣藥海藻案
違法企業:金昌市德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威醫藥城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3月10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全省評價性抽樣中,對該單位銷售的中藥飲片海藻(標示生產企業:亳州市遠光中藥飲片廠,批號:20151101)進行抽檢,后經嘉峪關市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編號:PJ2016Y0061)顯示:性狀項“倒卵形葉頂端多分裂為二片,氣囊橢圓形,梨形,有的類球形,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被定性為劣藥。經調查你單位于2016年2月23日從甘肅德生堂醫藥批發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海藻0.45kg,銷售單價80.00元/kg,已銷售0.05kg,抽樣0.45kg,后無庫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元;2.處以違法銷售劣藥中藥飲片海藻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人民幣8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84.00元。
案件名稱:生產假藥山豆根
違法企業:武威市神農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8月3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根據涼州區藥監局涼藥案轉字[2016]56號《違法案件轉辦單》,對武威市神農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跟蹤檢查。2016年3月12日當事人銷售給古浪縣泗水鎮來積云診所批號為(20150101)的山豆根(標示生產企業:武威市神農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批號:20150101),經白銀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的《檢驗報告》(編號:BY20160043)顯示:檢驗項目【性狀項】:“栓皮鱗片狀剝落”不符合規定,【鑒別項】:“與對照不一致”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定性為假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2.處以違法銷售假藥山豆根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計人民幣12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44.00元。
案件名稱:生產假藥柴胡案
違法企業:武威天利醫藥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加工廠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12月7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根據涼州區藥監局涼藥案轉字[2016]101號《違法案件轉辦單》,對武威天利醫藥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進行跟蹤檢查。武威天利醫藥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中藥飲片柴胡(批號:20160801),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報告》(編號:GS20161905)顯示:檢驗項目【性狀項】:“呈不規則小段。外表皮黃棕色,具縱皺紋和支根痕。切面近皮部棕褐色呈環形,纖維性不強。質硬。味苦澀,具敗油氣,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定性為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尚未銷售的假藥中藥飲片柴胡38.4kg;2.并處違法生產假藥柴胡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人民幣9400.00元。
案件名稱:經營銷售劣藥防己案
違法企業:涼州區新特藥店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6月27日,涼州區東大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涼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違法案件轉辦單》(涼食藥案轉[2016]38號)1份。轉辦單顯示:2016年4月15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武威市涼州區東大街82號的“武威市涼州區新特藥店”進行了監督抽樣,抽樣質量存疑的中藥飲片防己3袋(批號:150602),檢品由武威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檢驗報告書編號:20160321)。檢驗依據:《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檢驗項目:性狀;標準規定:應具規定的性狀特征;檢驗結果:混有其他植物根的切片約占15%,不符合規定。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劣藥防己400g;2.處以違法經營劣藥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300元。
案件名稱:使用喉舒寧片等劣藥案
違法企業:涼州區新康大藥房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10月12日,涼州區藥監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涼州區東關街復興路的涼州區新康大藥房依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房內擺放的用于銷售的喉舒寧片(標示生產企業:通化振霖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批號:20140415,有效期至2016年9月)2盒,購進價4.20元/盒,使用價5.80元/盒;檳榔四消丸(標示生產企業:甘肅泰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批號:20111002,有效期至2016年9月)7袋,購進價0.34元/盒,使用價0.50元/盒等共計4個品種77袋(盒),貨值金額共計68.10元,上述藥品均已超過藥品有效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定性為劣藥。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該藥房未認真履行藥品巡檢養護制度,按照行為競合、從重處罰的原則,根據上述情況,擬對該單位給予:“1.沒收劣藥喉舒寧片、檳榔四消丸等共計4個品種77袋(盒);2.處以違法銷售劣藥喉舒寧片、檳榔四消丸等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04.3元。
案件名稱:銷售假藥白及案
違法企業:武威市廣順堂大藥房
主要違法事實:涼州區藥監局違法案件轉辦單相關材料顯示:2016年3月17日涼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全省中藥飲片評價性抽驗中對武威市廣順堂大藥房銷售的中藥飲片白芨(從蘭州元升藥業有限公司購進,標示生產企業:安徽致鑫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批號:20151016)進行抽樣,后經金昌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藥品檢驗報告(報告書編號:JC20160136)顯示:檢驗項目:性狀、鑒別(顯微特征)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定性為假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上述情況,擬對該單位給予:1.沒收銷售0.7kg假藥白芨的違法所得420.00元;2.處以違法銷售假藥白芨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人民幣180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220.00元。
案件名稱:銷售劣藥柴胡案
違法企業:武威市涼州區樺林堂大藥房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5月18日從甘肅健華醫藥有限公司購進了該批次中藥飲片柴胡1kg(生產企業: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批號:150901),根據2016年10月20日《涼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違法案件轉辦單》(涼藥案轉字〔2016〕87號)以及附件顯示:甘肅健華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中藥飲片柴胡(標示生產企業: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批號:150901)經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該批中藥飲片柴胡性狀不符合規定(標準規定:應具規定的形狀特征,檢驗結果:約46%為地上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定性為劣藥。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1.處以銷售劣藥柴胡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2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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