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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03-15 16:17 原文鏈接: 江西出臺監測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防范、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辦法》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監督主體及要求,規定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監測單位和個人要向社會公開其信息,并上報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禁止被處罰單位購買政府環境監測服務,禁止相關人員在環境監測行業從業。結合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管工作的實踐經驗,充實了五種對弄虛作假行為的判別條件,以堵塞漏洞。對免于、從寬或從輕處理的情形做出了說明,以降低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的概率。被認定弄虛作假而不服的,允許其提出行政復議,保障監測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以減少行政錯誤。

      《辦法》明確要求環境監測機構在對外出具報告或數據的同時,應提供有關采樣、運輸、分析、監測、質控等方面的原始記錄、數據等材料(復印或影印件)。也就是說,以后在江西省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受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委托,在合同履行期間出具監測報告或數據的同時,要提供有關的采樣、運輸、分析、監測、質控等一系列工作的原始記錄(可以是紙質或電子),以證明這份報告是完全按監測標準、規范和質量控制體系得出的,監測數據是全面、準確、真實的,也就是說環境監測機構作為監測數據的責任主體要自證清白。

      《辦法》單獨用一個章節對自動監測質量保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運維機構應根據合同對自動監測數據承擔法律責任,如不簽合同但事實上從事運維工作的視為有合同關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對運維機構開展自動監測設備的運維活動尤其是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獲取、傳輸等全過程提出質量管理要求;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的傳輸方式必須采用數字化,數據在傳輸過程中必須保持完全一致等。

      規定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與環境監測機構簽訂政府購買監測服務合同時,要依法履行環境監測質量監督責任,要簽訂對監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查、質控考核、能力驗證等方面的合同條款。如果監測機構拒絕或無法履行被監督義務的,就不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提出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規定對監測單位存在被實名舉報、報告不附原始記錄且不整改的、被行政部門發現有弄虛作假嫌疑、聘請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從業等四類行為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對提供虛假材料、損毀移動監測點位或設備、數據傳輸明顯不一致、干擾設備電源網絡導致數據異常等情形,查實后直接按《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對單位及個人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認定后,《辦法》采取多種措施進行處理,有公開通報單位及個人信息、納入信息平臺進行聯合懲戒、禁止購買政府環境監測委托服務、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從業禁止等。同時,設定了三種可免于、從寬、從輕相關責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可提出行政復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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