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海關關于印發《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科〔2024〕103號 JMBG20240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促進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現將《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問題,請向市科技局、江門海關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海關
2024年6月28日
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粵科規范字〔2023〕2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單位,是指科研儀器設備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用戶,是指使用管理單位科研儀器設備的法人單位、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省共享平臺是指廣東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網址:www.gdkjzy.net)。
第六條 利用我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單臺(套)購置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放共享。
第七條 利用我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單臺(套)購置價在5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建議參照本辦法進行開放共享。
第八條 對非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鼓勵參照本辦法進行開放共享。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建立市級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協調機制,成立市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小組,由市科技局牽頭,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統籌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條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統籌管理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協調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
(二)制訂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政策措施;
(三)協調對接省共享平臺,并對我市注冊用戶進行管理;
(四)組織開展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制訂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江門海關按規定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管理單位開展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工作,并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制度,保障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場地、設備、實驗人員等基礎條件;
(二)建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臺賬,通過省共享平臺向社會發布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信息;
(三)對擬利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新購科研儀器設備開展查重評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用戶是開放共享的受益主體,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支付科研儀器設備使用費用,充分維護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開放共享管理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對社會開放共享科研儀器設備。
在不涉密條件下,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開放共享前應按《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基〔2018〕245號)規定辦理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除特殊規定外,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科研儀器設備,管理單位應在儀器設備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范要求將儀器設備信息(涉密等特殊情況除外)在省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共享服務。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為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八條管理單位提供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費用,但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
第十九條 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服務收取的費用,由管理單位依規使用,按規定用于彌補開放共享成本。管理單位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取得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機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數據和知識產權。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當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
第二十一條 科研儀器設備發生轉移、損毀、報廢等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并報省共享平臺注銷。科研儀器設備因故障維修或保養時,可暫停開放共享,維修或保養結束后應及時恢復。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根據省、市財政科技資金預算情況統籌予以支持。
對考核評價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對其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或申請我市財政資金購置科研儀器設備采取限制措施。
已參加科技部、財政部或省科技廳組織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考核評價的,其考評結果可直接采用,無需參加江門市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利用我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購置符合開放共享要求的科研儀器,但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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