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山東省淄博市共偵辦環境資源類違法犯罪案件15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89名,目前已判決48名;偵辦行政案件20起,行政拘留27名,破案數同比提升70%。
公安、環保部門聯合檢查企業和重點區域200余家(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11處,約談企業負責人24人(次)。
這是記者從淄博市公安局日前組織召開的打擊環境污染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的信息。
近年來,山東省淄博市依托公安環保聯動執法機制,扎實開展打擊邊界地區環境資源領域違法犯罪、打擊破壞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專項行動,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取得顯著成效。
窯灣偷排廢水熏死小麥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015年3月,桓臺縣環保部門接到舉報:某村一處窯灣內,發現大量黃色渾濁的液體,并散發出刺鼻氣味,窯灣周圍的農作物生長受到嚴重影響,種植的小麥開始發黃枯死。
環保部門立即對窯灣水樣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測,水樣中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均超標數十倍,鋅、鉻、汞等重金屬也嚴重超標。
罐車偷排酸洗廢液,專案組全力偵破
桓臺縣環保部門依照程序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公安局立即抽調精干民警成立了專案組,全力進行偵破。
為盡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對污染現場進行仔細勘查的同時,大量走訪窯灣周圍居住群眾。經調查,有群眾反映曾看到大罐車將含刺激性氣味的液體傾倒到窯灣內。
正當民警圍繞窯灣開展偵查時,4月21日晚,一些黃色刺激性氣味的液體又被直接偷排在流經索鎮鎮的烏河內,造成烏河污染。
民警依法傳喚窯灣承包人耿某某了解情況時,耿某某一開始謊稱窯灣內有兩個洗沙的加工點,污水是由洗沙加工點流入。然而,在大量證據面前,耿某某最終交代:另一個叫耿某的人向其窯灣內傾倒過化工廢液,而他則從中獲利。
辦案民警立即對耿某進行了傳喚,耿某交代自2015年2月以來,他伙同劉某某、鞏某某多次駕駛罐車將酸洗廢液拉至耿某某承包的窯灣內偷排。后三人又將兩車酸洗廢液拉到流經索鎮鎮的烏河內偷排。
民警對耿某傾倒廢液的罐車依法進行扣押,環保部門對罐車中遺留的少量褐色穢濁刺激性氣味液體進行了取樣檢測,其中COD、氨氮等指標嚴重超標,鋅、鎘等重金屬也超標數倍。
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
廢液的源頭在哪兒?
根據耿某供述,酸洗廢液是從一個叫王某的人那里拉來,處理一車酸洗廢液,王某給其900元費用。民警遂對王某進行抓捕。
經審訊,王某交代了酸洗廢液是由淄博世福凱化工貿易公司提供。在對淄博世福凱主要負責人蔡某某進行詢問后得知,這些廢液是其公司為山東省祥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提供鹽酸,進行鋼板除銹產生的酸洗廢液,再由其公司對廢液進行回收。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酸洗廢液屬于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有處理資質的單位來處理。
浩祥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朱某某明知酸洗廢液是危險廢物的情況下,隨意將廢液交給沒有處理資質的淄博世福凱化工貿易公司回收,蔡某某又將酸洗廢液依次轉交給王某、耿某等個人來處理。耿某等人將酸洗廢液隨意傾倒在沒有防滲措施的窯灣和烏河內,造成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近日,桓臺縣公安局依法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耿某某、耿某、劉某某、蔡某某、朱某刑事拘留,鞏某某取保候審。
河灘偷排化工廢水
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014年7月,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直屬大隊民警經過摸排偵查發現,臨淄區一家私人化工企業有可疑人員準備將廠區內化工廢水通過槽罐車惡意排放。臨淄分局在掌握了嫌疑人的活動規律后,安排民警在嫌疑人出沒的化工廠附近守候。
民警蹲守跟蹤,偷排者被抓現行
2014年7月22日16時左右,經過4個多小時蹲守,民警發現兩輛槽罐車進入化工廠。17時左右,兩輛槽罐車緩緩駛出廠區。
蹲守的民警斷定,兩輛車輛應是開去排污地點進行排污,遂駕車進行跟蹤,并及時通知相關派出所和臨淄區環保局工作人員準備協同抓捕。
趁著夜色,兩輛裝有化工廢水的槽罐車沿著辛河路向北,經敬仲立交橋后便向東行駛。經過一段時間的跟蹤,民警發現兩輛槽罐車在一黑色桑塔納轎車的帶領下,順著一條曲折的泥沙路向前開去。
為避免打草驚蛇,辦案人員決定先放長跟蹤距離。隨后,民警循著遠處隱約的燈光,悄悄跟隨嫌疑車輛前行。順著坑洼不平的道路行駛一段時間,來到淄河區域一段干涸的河床。
當發現兩輛槽罐車停下車,確認在偷排廢水后,辦案民警立即進行收網,先將負責帶路的黑色桑塔納司機崔某控制,然后迅速把槽罐車上正在向外排著黑色液體的管道閥門關閉。據了解,利用20厘米口徑的管道,僅十幾分鐘便可將30噸廢水排放完畢。
法院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將抓獲的帶路司機崔某帶回公安局連夜審訊,崔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及經過。隨著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相繼歸案,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2014年6月下旬,臨淄區某化工廠的老板勾某某通過電話聯系到崔某。兩人商定,由崔某負責給勾某某找尋一個可以排化工廢水的地點,勾某某支付給崔某一定費用,其余排放廢水事項由勾某某負責聯系。
2014年7月22日上午,在勾某的建議下,由崔某帶路,勾某、宋某某、王某等人,事先去淄河灘準備排放廢水的地方進行了踩點,確定了排放的具體地點。16時左右,司機路某、王某等人駕駛兩輛油罐車拉上廢水后,由崔某負責帶至排污點。21時1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崔某被公安機關抓個現行。
2015年6月15日,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對臨淄“7·22”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勾某某等8名被告人因非法向臨淄區淄河灘偷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工廢水,嚴重污染環境,被判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兩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萬元~兩萬元。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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