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度取本品1.0g,加水10ml溶解后,依法測定(通則0631),pH值應為5.0~6.5干燥失重取本品,在105℃干燥至恒重,減失重量不得過0.3%(通則0831)。熾灼殘渣取本品1.0g,依法檢查(通則0841),遺留殘渣不得過0.1%。重金屬取熾灼殘渣項下遺留的殘渣,依法檢查(通則0821第二法),含重金屬不得過百萬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