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方針和技術原則
1)礦產資源的開發應貫徹“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以及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制、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
2)礦產資源的開發應推行循環經濟的“污染物減量、資源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的技術原則,具體包括:
(1)發展綠色開采技術,實現礦區生態環境無損或受損最小;
(2)發展干法或節水的工藝技術,減少水的使用量;
(3)發展無廢或少廢的工藝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4)礦山廢物按照先提取有價金屬、組分或利用能源,再選擇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技術原則。
2.禁止、限制礦產資源開發的有關規定
禁止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區域內采礦。
2)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
3)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4)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冶煉汞、砷、鉛、鋅、焦、硫、釩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5)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6)禁止新建煤層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
限制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1)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開采活動必須符合當地的環境功能區規劃,并按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本功能區內的主導生態功能。
2)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等生態脆弱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3.廢棄地復墾
1)礦山開采企業應將廢棄地復墾納入礦山日常生產與管理,提倡采用采(選)礦排土(尾)造地復墾一體化技術。
2)礦山廢棄地復墾應做可墾性試驗,采取最合理的方式進行廢棄地復墾。對于存在污染的礦山廢棄地,不宜復墾作為農牧業生產用地;對于可開發為農牧業用地的礦山廢棄地,應對其進行全面的監測與評估。
3)礦山生產過程中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復墾措施,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固廢堆場服務期滿后,應及時封場和復墾,防止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
4)鼓勵推廣采用覆巖離層注漿,利用尾礦、廢石充填采空區等技術,減輕采空區上覆巖層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進行廢棄地復墾時,宜對土壤重構、地形、景觀進行優化設計,對物種選擇、配置及種植方式進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