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損害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做出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種種原因,環境污染案件在審理時仍存在許多技術難題需要解決。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技術保障。新形勢下,環保部門如何進一步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為環境訴訟提供技術支撐?記者日前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
如何推進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記者:環境污染問題錯綜復雜,如何確定環境損害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環保部門對此有什么好的辦法嗎?
相關負責人:這確實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是環境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一個重要因素。環保部門也一直在努力攻克這一難題。
我們在2007年就啟動了相關研究,2011年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全面開啟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通過開展這項工作,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范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鑒定、測算,出具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為環境管理、環境司法提供技術保障。
記者:這項工作是否進行了試點,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相關負責人:2011年開始在河北、江蘇、山東、河南、湖南、重慶、昆明五省二市進行試點。2013年、2014年陸續增加了深圳、四川和紹興。試點工作進展比較順利,江蘇、山東、重慶、昆明等試點單位已經基本具備了評估能力。
記者: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依據的技術規范是什么?目前實踐情況如何?
相關負責人:2011年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由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編制的《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在實踐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4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就采納了按照上述推薦方法作出的檢驗報告。
前不久,環境保護部又發布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辦法》,對原推薦方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細化。
高訴訟成本可否降下來?
記者:制約環境訴訟的一個主要障礙就是鑒定評估費用高昂,解決這一問題是否有好的辦法?
相關負責人:在民事案件中,對于有關調查取證、專家咨詢、鑒定評估等費用,法院可以酌情從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中支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確實存在鑒定評估費用過高,支出無門的情況。現階段,環保部門可以從3個方面做些工作。
一是,對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污染修復等技術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努力降低鑒定評估、環境修復的成本。
二是,在重大污染事件處理中依職權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提出環境損害鑒定報告,讓訴訟參考行政處理的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訴訟中鑒定費用過高的問題。
三是,除了推薦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外,還要培育相關專家輔助人。在小型、簡單的環境損害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由專家輔助人向法官提供意見。
泰州公益訴訟案意義何在?
記者:備受關注的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迄今為止我國環境訴訟中賠償額最高的案件,怎么看這個案件的意義?
相關負責人:江蘇泰州的這個案子在我國環境訴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案件的審判結果,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重視污染治理和環境修復的理念。通過判決污染者承擔高昂的環境修復費用,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有助于扭轉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此外,此案的判決創造性地設計了類似于“緩期有條件抵扣”的規則,沒有一棍子打死污染企業,而是引導其進行技術改造,在加強環境保護的基礎上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對于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義。
記者:上述案件中,鑒定評估機構依據推薦方法作出的1.6億元環境損害數額評估,最終被法院采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您認為本案審判的關鍵突破在哪里?
相關負責人:本案的鑒定評估主要有兩個爭論的焦點,一是直接受污染區域經過自我修復,已恢復至基線水平,是否還需計算環境損害;二是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數額是否具有合理性。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由于環境本身的復雜性、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性以及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等原因,就本案來說,即使直接受污染區域已恢復至基線水平,在這一區域的下游、出海口和近岸海域等區域,污染物沒有達到損害受體的急性暴露損傷閾值與暴露時間,就不會出現明顯的損害表現,但這并不是說就沒有對這些區域造成損害,因此還需對其進行計算。
此外,在計算中還要考慮直接受污染區域自我修復期間的環境損害問題。
對于第二個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中,提出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事實確鑿,但環境損害表現不明顯的情況下,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環境損害。這種計算方法,是環境經濟學界普遍認可的一種方法,在歐美相關法律中也明確了利用這種方法得到的計算結果可以作為判罰依據,并有判例可循。
同時,基于污染物排放至場外環境進行治理的費用要高于排放至場內環境治理費用的特點,在推薦方法(第I版)中提出根據場外環境受體功能的敏感性對虛擬治理成本乘以一定的倍數,以反映治理的難易程度。這一倍數的確定雖然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它易于操作,在實踐中廣泛使用。
本案對于污染物排放超標事實明確、環境損害表現不明顯的復雜案件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損害數額,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相關機構如何指定?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可以為刑事案件中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環境保護部是如何指定相關機構的?
相關負責人:實踐中,指定的形式是多樣的。2014年1月6日,環境保護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推薦了12家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第一批)。我們認為這種公開推薦就是指定的一種形式。今年我們還將適時啟動面向全社會的第二批機構的推薦工作,以適應環境案件審理的需要。
記者:這些推薦機構是否也可以為民事案件中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
相關負責人:我個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證據的要求應該比民事案件更為嚴格,因此,根據“舉重明輕”的原則,推薦機構可以為刑事案件出具檢驗報告,當然也可以為民事案件出具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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