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關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環境安全,但是由于隱蔽性、滯后性和累積性,對其規制的法律出臺,相對于我國最早的污染防領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這部立法耗時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條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點?
本文主要從以下五方面解讀:
1. 土壤污染責任主體有哪些?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風險管理制度?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4.《土壤污染防治法》將對哪些行業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5. 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土壤污染責任主體有哪些?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責任人一詞共出現29次,總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13類: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風險管理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責任制度。
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采取向人大報告、約談、行政處分等措施,加強政府問責力度;同時,強化部門聯動機制,環保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建立土壤污染責任人制度
“污染者擔責”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則,《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義務,本文第一部分內容對于具體土壤污染責任主體進行了解讀。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各部門配合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4)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制度
各部門配合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同時,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 通過土壤污染監測系統的建立,能夠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種污染,及時掌握土壤污染的動態變化。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制度
國家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根據名錄具體情況,各級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建立 重點監管單位的管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土壤污染。
6)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僅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條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污染責任人變更的修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還針對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兩種不同類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進行了分別規定。
a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并對具體管理措施進行了規定。
b 國家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名錄應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及時更新,對于列入名錄的地塊應當如何修復、如何進行污染防治進行了明確規定。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設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具體內容在第三部分進行了解讀。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首先,基金分兩類,一類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另一類是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為三種,一是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時,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三是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再次,對歷史遺留污染地塊問題的解決。對于該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產生的、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由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也可以申請,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比如原始用途為工業用地、現在為居住性質的污染地塊治理和修改。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確,只提到了鼓勵和提供社會各類捐贈,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
總的來說,《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階段經數次易稿,針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設性和針對性較強的制度方案,沒有明顯的《超級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將對哪些行業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生態環境部在2018年5月發布的《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概念,類似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點排污單位”。
此次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這個概念。依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以下行業企業: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
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了上述行業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管道或者建設有污水處理池、應急池、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設施的企業也將會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管理。例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原油儲運管道設施、加油站、尾礦庫等。
5. 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
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如下圖所示:
除了行政處罰之外,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文件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這兩項罪名為單位、自然人雙罰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觸犯了上述罪名,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處罰,最高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終身禁止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
除了上述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單位與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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