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集地表水時水質檢測人員可以根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既要滿足能反映水質狀況的要求,又要切實可行
(1)布設監測斷面的河流(段)每年至少監測采樣3次。分別在平水期、豐水期和枯水期各采樣兩次。
(2)國控監測斷面(或垂線)每月采樣一次。
(3)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一旦檢出,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
(4)如遇有特殊自然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要根據需要隨時增加采樣頻次。
(5)為特定的環境管理需要而設置的斷面,應根據國家或地方的具體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