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販無德、“養魚執法”、處罰偏輕 ――網民叩問食品安全“三大病癥” 當“毒奶粉”出現的時候,在監管部門嚴懲不貸和企業堅決表態的面前,網友相信了這可能是“唯一一次”;當“地溝油”被曝光時,網友再次選擇相信這是“最后一次”。而今年,“瘦肉精”“毒豆芽”“染色饅頭”卻再一次次沖擊著網民緊繃的神經。
很多網民紛紛發帖指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有企業、商販的道德滑坡,也有監管部門“養魚執法”的“潛規則”,還有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犯罪處罰過輕的因素。對于網民提到的商販無德、“養魚執法”、處罰偏輕這“三大病癥”,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進行了相關調查。
商販無德:我們的社會病了? 【網民聲音】“一個要好的賣肉商販這么和我說,如果都賣沒有問題的肉是賺不到錢的。地方有些領導為了自身的利益,把原本是公益性的菜場承包給了與自己關系密切老板,而這些老板大幅提高經營房的租賃費,使得賺不到錢的經營戶也開始動壞腦筋,要么短斤缺兩,要么銷售偽劣食品。肉販尚且如此,更別說一些加工企業了。”網友“江山美好ABC”在天涯論壇上如此寫道。
“企業欲利熏心已經到了如此嚴重的地步。如果說21世紀人類文明在發展,那么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何在,價值觀的缺失何以以標治本?”網友“慧者心自清”追問道。
【記者調查】很多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生產商,真的不知道自己的產品有問題嗎?為什么他們不顧及自身、家人以及他人的健康生產不安全的食品呢?
2010年4月,雙匯披露《2009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稱,公司把“產品質量無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作為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理念,相繼通過了多項標準認證,在原料采購、生產過程、產品存放、運輸產品銷售等環節均設立關鍵控制點,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產品。諷刺的是,就在一年后,“瘦肉精”事件爆發,“社會責任報告”如同廢紙一張。
無獨有偶,在毒奶粉被曝光之前,三鹿也曾經是知名乳制品企業、國家免檢產品。大企業尚如此,更別說全國幾十萬家小型的食品加工企業和散布在城鄉的商販了。
一件件事情都暴露出整個社會心態的浮躁,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經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以前是‘舉頭三尺有神明’,現在卻是‘舉頭三尺無神明,伸手三尺有黃金’,現在很多企業沒有信仰,沒有敬畏,只剩下對金錢的追逐。”網民“小杰”這樣說道,在利益面前企業和商販的道德已經“裸奔”。
“養魚執法”:監管失控何來安全?
【網民聲音】網民“湯嘉琛”說,有監管人員就表示,為了防止竭澤而漁,一些原本處罰10萬的企業只需每年繳納1萬元的“保護費”就能繼續為非作歹。執法不嚴,勢必使得大量的問題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
網友“孫金棟”說,所有執法罰沒,一律上繳國家財政。食品監管人員工資,應由政府財政全額列入年度預算。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首查監管部門的失責和不作為,并與肇事單位處罰連座。只有這樣抓住食品安全危機的“病根”,才能“藥到病除”。
在網友看來,部分政府部門利益糾纏和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問責機制尚未健全、沒有將食品安全的問責和官員利益捆綁導致的。
【記者調查】政府的監管不力以及和企業的利益纏繞飽受網友的質疑。業內人士表示,正是由于食品安全質量監管的體制,導致了中國食品安全領域的“養魚執法”。
工作人員的福利從罰款中來,如果沒有違法的企業,或者一下子把企業罰死了,第二年監管部門從哪里創收呢?這就是常說的“放水養魚”式的“養魚執法”。
數據顯示,2010年,有關部門共檢查各類食用農產品、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單位3552萬戶次,查處各環節違法違規行為13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締和停產違規企業單位10萬余家。網友質疑的是,對食品經營制造商的監管力度“如此之大”,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似乎”嚴厲處置,食品安全危機緣何仍屢禁不止呢?
而縱觀近年來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重大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公眾、媒體先曝光,政府部門才迅速“介入”調查的。復旦大學教授顧曉鳴認為,公眾對食品安全高度關注,不僅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結果,更是公眾對食品安全信任缺失的表現。“有關監管部門‘事后監管’是造成現在百姓這種對食品安全不信任局面的重要原因。多部門管不好一個饅頭、一杯奶、一頭豬,這個教訓很深刻。”
有專家和業內人士建議,遏止食品安全監管的“放水養魚”怪象,在于廢除罰沒分成制度,否則監管上的失控必然會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層出不窮。
處罰偏輕:違法成本低,不怕越雷池?
【網民聲音】網民“繆定中”說,現階段祭出懲罰重典、增加違法成本,是增強廣大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敬畏的最有效辦法。如今,在英國一道菜出了問題,餐館可能被罰45萬英鎊;在日本掛牛頭賣豬肉,會導致公司停業、負責人被捕。而我們呢?懇請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監管,要用非常規手段和舉措重罰這些無良商企,使越雷池者傾家蕩產!
新浪網友“長沙屈國輝”說,食品安全主要是政府監管問題,只要實行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才能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記者調查】近年來發生的諸多食品安全事件都表明,監管部門形同虛設成為廠商不法的助推器,在暴利的驅使與人情關系左右之下,很多監管自然成了擺設。而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在事件發生之后,僅依靠罰幾個錢警告一下企業,或者暫時停業整頓、以罰代刑等也是讓不法廠商鋌而走險的最直接因素。
事先監管不到位,事后查處時卻又面臨著違規成本低、消費者維權難,這樣的“困局”在我國食品安全行業存在已非一日兩日。網友“舞風思月”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有朋友買了包假煙,找店主不認帳,警察說不在職權范圍內,煙草局說沒有煙草證的無法管理,消費者維權中心說必須要到專業的檢測機構查證,而幾百元的查證費用由維權者自付,最后就只有“算了”。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學院院長吳弘表示,目前適用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如果違法成本低,打擊力度又不夠大,犯罪分子就會鋌而走險。”法學專家建議,在刑事處罰之外,可以鼓勵市民主動進行民事訴訟,借鑒國外的法律,建立較高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大大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加大法律的威懾力。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溫家寶總理幾年前所說的話言猶在耳。也許正如有些網友所言,在法律嚴謹且有震懾力的壓力下,道德的血液或許能更好流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