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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06-04 14:54 原文鏈接: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稅減免50%7月1日起實施

    財務部網站近日發布《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對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進行定義,通知指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其中,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全文如下:

      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現將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三、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四、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三)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五、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ZL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ZL技術(含國防ZL)、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自施行后36個月內給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適用本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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