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聯合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并進一步規范了高校職稱評審工作。這是自2012年《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高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調整為省級教育部門后,有關職稱改革的第四份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先后印發,意在強化高校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一系列強力推進職稱改革的政策文件,將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帶來怎樣的新局面?且聽各方解析。
每到年底,山西某高校教師陳鋒的心情,就像此時的天氣一樣,寒意凝重,因為一年一度的職稱評審開始了。
“真是難熬的季節。”陳鋒沉沉地嘆了口氣,“評職稱是高校老師最大的事。”為評正高,陳鋒已經“熬”了四年,但依然感覺“遙遙無期”。前幾年,是因為論文等“硬杠杠”不達標,后來,好不容易發夠了文章,但因為學院沒有指標,只能“干等著”。而在這漫長的過程中,任何有關職稱的“風吹草動”,都會讓他的神經緊繃。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聯合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當天,陳鋒就盯著這份文件看了兩遍。“把評審權下放給高校后,怎么管很關鍵,我們也最關心。這份文件對監管有了明確要求,對我們老師肯定是個利好。”他告訴記者。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進行整改等。
一年四份文件,劍指改革核心
一年之內連發四份文件,國家對高校職稱改革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見。
今年1月,《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印發,明確提出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等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十多天之后,《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取消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這也意味著,高校可以自主評審副教授了。
4月,教育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再次強調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并明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
11月,教育部、人社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作出了明確部署。
四份文件,劍指同一核心——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對此,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多次解釋:“當前,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內涵式發展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必須要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縛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給高校松綁減負、簡除煩苛,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同時指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并不斷加強監管,有利于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規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于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規避放權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和亂象
評職稱是項工程,更是場持久戰,每個高校教師都深知它的“厲害”和“嚴酷”。
“新中國建立以來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實行的是計劃分配和定額分配,國家主管部門不僅掌握著高校教師職稱的評審和審批權,而且還規定了職稱名稱、設置標準、工作量考核、晉升條件,等等。由于名額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權,教師為了評上職稱,往往使出渾身解數,從而滋生了很多問題。”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陳超介紹,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直在采取積極措施落實、保障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相繼下放了一些如職稱評審權、國家重點學科評審權等,推動了高校的去行政化。
“‘不評不甘心,參評很累心,落評更灰心’,這句流傳于廣大教師群體的一句話,形象地表達出一直以來高校在職稱評審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行政強勢主導、重科研輕教學、片面追求論文和課題數量與級別等。”云南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羅志敏說。
“近年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簡政放權,讓高校在教師職稱評審方面有了相當程度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定職稱標準和配置名額。行政權力的干預程度逐漸縮小,而學術和專業權力的決定作用越來越大。”但陳超坦言,新的職稱評審制度,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比如高級職稱名額依然嚴重不足,一些高校開始限制教師職稱申報次數,掌握職稱評審權的教師濫用權力,因人設崗和戴帽下達職稱名額,教師學術造假,人事部門監管不力,等等。
海南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學院教授沈有祿表示,在未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前,省里為了照顧各高校間的均衡需要,可能犧牲了部分優質大學中較高水平教師的評審晉升機會。下放至各高校后,由于學校各學院學科的發展規劃及地位不同,可能造成學院學科間的不均衡,不受重視的學科教師,晉升及聘任機會相對較少。
“正是因為認識到下放職稱評審權之后存在的問題和亂象,兩部委出臺了《暫行辦法》,肯定了下放教師職稱評審權的意義,但同時強調不能將這個權力下放到基層院系,學校負有主體責任,同時要對高校行使職稱評審權進行全面監督,明確了監管內容、方式和懲罰措施,對于規避放權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和亂象,確保職稱評審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和規范具有現實意義。”陳超說。
“高校須用好下放的權力”
“《暫行辦法》的出臺,并不意味著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審問題就能迎刃而解。為了讓廣大教師在這一攸關自身根本利益的職稱評審問題上放心、安心,高校還須用好這一下放的權力。”羅志敏坦陳,權力下放后,各高校的教師職稱評審條件可能變得良莠不齊,對此,高校應在確保副教授、教授最為根本、普適性標準的基礎之上,結合學校自身類型定位和學科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的職稱評審標準。
他還指出,針對以往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的諸如利用組織評審、專家集體評審的名義徇私舞弊,評審出問題無從追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老師投訴無門等問題,要明確評審組織者、評審者和被評審人的主體責任,須將責任明確到個人。同時,還要完善評審結果的申訴機制,建立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加大對職稱評審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沒有落實和執行,政策規定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紙面。”陳超也認為,強化對評審人和被評審人的監管和追責,才能維護教師職稱評審的權威性。要保障監管和追責落實到位,就必須有負責任、敢于碰硬的權威領導和執行機構。
“除了監管工作之外,高校還需要理順和人社部門、編制部門之間的關系。要想真正做到高校人事權獨立自主,那么,人社及編制部門在各職稱的比例設置上就不應有過多限制,要讓高校根據自身發展目標、定位及學校教師隊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各層級職稱教師的比例,獨立自主、公平公正地選拔與聘任真正優秀的人才。”沈有祿說。
“要想真正解決教師職稱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根本之策是在增加供給方面下功夫。”陳超強調,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整體實力的不斷提升,以及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們必須按照合理的增長比例,實現教師職稱數量的有效供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教師職稱稀缺這一短板。
(本報記者 晉浩天)
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江吉彬:
評審標準從相對統一轉為特色差別
政府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導高校的教師職稱評審,并不代表政府對高校的發展失去目標期望,而只是將直接管理變革為與高校達成契約的間接管理,保障高校規范、有序地行使職稱評審權。
同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明確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這意味著,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標準從政府主管的相對統一的標準轉變為具有高校特色差別的多樣化標準,以適應高校差異化的發展需求。高校要充分考量教師隊伍內部的多樣性,把握學科、類型差異,制定適應本校教師隊伍實際狀況的評審標準,避免采用“一刀切”的辦法建構教師職稱評審的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了“放管結合”的保障機制。構建高校自律作用機制、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機制,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公平與客觀。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建立評審專家“黑名單”制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有利于高校建立公平的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個人在職稱評審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要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與懲處。同時明確對于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高校,要暫停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
(本報記者晉浩天整理)
各地改革縱覽
江蘇:
從2017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包括教學、科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和實驗技術職稱系列高、中、初級職稱評審權,其他輔系列中、初級職稱評審權也一律下放,高級職稱評審權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高校的實際情況依申請授權下放。針對“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等傾向,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評價機制,扭轉重數量輕質量的科研評價傾向,鼓勵潛心研究、長期積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
甘肅:
今年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全省所有本科、專科院校,由各高校自主開展評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統一組織。據悉,這一改革惠及省內2萬多名高等院校教師。
山西:
從2017年起,山西大學、太原理工大學、山西醫科大學等24所高等學校自主開展高校教師正高級及以下職稱評審,太原工業學院、山西警察學院、長治學院等17所高等學校自主開展高校教師副高級及以下職稱評審。根據部署,山西省其余高校將盡快制定方案,在3年內全部自主開展高校教師職稱評審。
河南: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聯合省教育廳印發了《關于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推進高校全面開展自主評審有關問題的通知》,全面下放高校職稱評審權限,高校根據相關政策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自主制定評價標準、自主組織評審、自主發文辦證、自主考核聘任,實現用人單位人才評價和使用的有機結合。政府部門不再組織評審、不再審批評審結果、不再制發任職文件、不再辦理資格證書,改為事中監督、事后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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