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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8-07 10:53 原文鏈接: 肺結核診療規范(二)

    (四)治療方案

        1.推薦藥物治療方案:

        (1)初治肺結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復治肺結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有藥敏試驗結果患者可根據藥敏試驗結果以及既往用藥史制訂治療方案。如果患者為多次治療或治療失敗病例,可根據患者既往治療史制訂經驗性治療方案,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后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3) 耐多藥肺結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號內為替代藥物)。

        H:異煙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異煙胺,PAS:對氨基水楊酸,Cm:卷曲霉素,Cs:環絲氨酸。

        (4)對于病情嚴重或存在影響預后的合并癥的患者,可適當延長療程。

        (5)特殊患者(如兒童、老年人、孕婦、使用免疫抑制以及發生藥物不良反應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礎上調整藥物劑量或藥物。

        2.在進行化療的同時,可針對患者的并發癥或合并癥進行治療。

        (五)治療效果判斷標準

        1.初、復治肺結核。

        (1)治愈:涂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連續2次痰涂片結果陰性,其中1次是治療末。

        (2)完成療程:涂陰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療程末痰涂片檢查結果陰性或未痰檢者;涂陽肺結核患者完成規定的療程,最近一次痰檢結果陰性,完成療程時無痰檢結果。

        (3)結核死亡: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因病變進展或并發咯血、自發性氣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結核等原因死亡。

        (4)非結核死亡:結核病患者因結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敗:涂陽肺結核患者治療至第5個月末或療程結束時痰涂片檢查陽性的患者。

        (6)丟失:肺結核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中斷治療超過兩個月,或由結防機構轉出后,雖經醫生努力追訪,2個月內仍無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區重新登記治療。

        2.耐多藥肺結核

        (1)治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后12個月,至少5次連續痰培養陰性,每次間隔至少30天;

        ②患者完成了療程,在療程的后12個月,僅有一次痰培養陽性,而這次陽性培養結果之后最少連續3次的陰性培養結果,其間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臨床癥狀的加重。

        (2)完成治療:患者完成了療程,但由于缺乏細菌學檢查結果(即在治療的最后12個月痰培養的次數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標準。

        (3)失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治療的最后12個月5次痰培養中有兩次或兩次以上陽性;

        ②治療最后的3次培養中有任何一次是陽性;

        ③臨床決定提前中止治療者(因為不良反應或治療無效)。

        (4)丟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療中斷連續2個月或以上。

        (5)遷出:病人轉診到另一個登記報告的機構。

        (6)死亡:在治療過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發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現藥品不良反應要及時就診,并給予正確處置

        (七)在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完成治療患者的治療轉歸結果應及時通知當地結核病防止機構

        三、病例報告和登記

        (一)疫情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規定,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斷的肺結核患者(包括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 例)和疑似肺結核患者均為病例報告對象。凡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病例診斷后,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 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二)結核病患者登記

        1.登記單位。

        結核病防止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本地區結核病患者的登記工作。

        2.登記對象。

        活動性肺結核、新發結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結核患者均為登記對象。此外,下列患者也應進行重新登記:

        (1)結防機構已登記,中斷治療≥2個月后重新返回治療的肺結核患者;

        (2)初治失敗的肺結核患者;

        (3)涂陰轉為涂陽的肺結核患者;

        (4)結防機構登記的復發肺結核患者。

        四、醫院感染控制

        結核病定點診療機構應具備以下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措施:

        (一)設立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機構,并配置相關人員;

        (二)制訂并有效實施醫院感染控制計劃;

        (三)采取多種途徑,對醫務人員、患者以及家屬進行結核病醫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

        (四)采取合理患者診療流程,確保患者在醫療衛生機構最短時間完成診療;

        (五)門診、病房、實驗室以及檢查室配置必要環境控制措施(如通風、紫外線消毒等);

        (六)傳染性患者外出時佩戴外科口罩;醫務人員與傳染性患者接觸時佩戴醫用防護口罩。

        五、健康教育

        (一)定期對醫務人員開展健康宣教培訓

        1.確保患者準確了解結核病作為傳染病,對自身、家庭以及周圍健康人的危害。

        2.確保患者了解國家結核病防止政策。

        3.確保患者了解結核病治療療程、治療方案、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以及按醫囑治療的重要性。

        4.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如何預防結核桿菌感染。

        (二)對肺結核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1.疾病傳播途徑:結核病是一種主要經呼吸道傳播的傳染病;傳染期患者盡量減少外出,必須外出或與健康人密切接觸時應當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預后:經過正確治療,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規范治療可演變為耐藥結核病,有終身不能治愈的風險。

        3.規范治療的重要性:按時服藥、確保治療不中斷是治愈的重要保證。出現藥物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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