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國小兒哮喘會議提出評定嬰幼兒哮喘的診斷標準(計分法),凡年齡<3歲喘息反復發作者計分原則:
1.嬰幼兒患毛細支氣管炎或喘息樣支氣管炎后反復喘息發作≥3次者2分。
2.肺部出現哮鳴者2分。
3.喘息癥狀突然發作1分。
4.患兒有其他過敏史1分。
5.一二級親屬中有濕疹、皮炎或哮喘患病史1分。
以上總分>5分者診斷嬰幼兒哮喘喘息發作,只2次或總分≤4分者,初步診斷為喘息性支氣管炎,并繼續追蹤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