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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6-06 10:34 原文鏈接: 診斷焦慮癥的相關依據介紹

      主要根據病史、家族史、臨床癥狀、病程及體格檢查、量表測查和實驗室輔助檢查,由專科醫生診斷。其中最主要的是臨床癥狀和病程。

      早期篩查或自我診斷可以采用一些簡單的焦慮自評量表(SAS)測評,如果分數較高,建議到精神科或心理科做進一步檢查。

      按照第3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焦慮癥系神經癥的一個亞型,首先須符合神經癥的特點,即具有一定的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因素的影響;癥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員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員對存在的癥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病程多遷延。

      1.驚恐發作(急性焦慮)

      除了具備神經癥的特征以外,還必須以驚恐發作為主要臨床相。排除其他精神障礙,如恐懼癥、抑郁癥或軀體形式障礙等繼發的驚恐發作;排除軀體疾病如癲癇、心臟病發作、嗜鉻細胞瘤、甲亢或自發性低血糖等繼發的驚恐發作。輕型癥狀特點符合以下4點,重型癥狀加上第5點:

      (1)發作無明顯誘因、無相關的特定情景,發作不可預測;

      (2)在發作間歇期,除害怕再發作外,無明顯癥狀;

      (3)發作時表現強烈的恐懼、焦慮及明顯的自主神經癥狀,并常有瀕死恐懼、失控感等痛苦體驗;

      (4)發作突然開始,迅速達到高峰,發作時意識清楚,事后能回憶。

      (5)患者因難以忍受又無法解脫,而感到痛苦。病程標準在1個月之內至少有3次上述發作,或在首次發作后繼發害怕再發作的焦慮持續1個月。

      2.廣泛性焦慮(慢性焦慮)

      除具備神經癥的特征外,還必須以持續的廣泛性焦慮為主要臨床相。排除甲亢、高血壓、冠心病等軀體疾病的繼發性焦慮;排除興奮藥物過量、催眠鎮靜藥物,或抗焦慮藥的戒斷反應;排除強迫癥、恐懼癥、抑郁癥,或精神分裂癥等伴發的焦慮。輕型表現符合以下2點,重型表現加上第3點:

      (1)經常或持續的無明確對象和固定內容的恐懼或提心吊膽;

      (2)伴自主神經癥狀或運動性不安。

      (3)社會功能受損,病員因難以忍受又無法解脫,而感到痛苦。病程標準符合上述癥狀至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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