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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4-12 14:11 原文鏈接: 遺傳信息的中心法則簡介

    遺傳信息在細胞內的生物大分子間轉移的基本法則。包含在脫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分子中的具有功能意義的核苷酸順序稱為遺傳信息。遺傳信息的轉移包括核酸分子間的轉移、核酸和蛋白質分子間的轉移。

    1957年F.H.C.克里克最初提出的中心法則是:DNA→RNA→蛋白質。它說明遺傳信息在不同的大分子之間的轉移都是單向的,不可逆的,只能從DNA到RNA(轉錄),從RNA到蛋白質(翻譯)。這兩種形式的信息轉移在所有生物的細胞中都得到了證實。1970年H.M.特明和D.巴爾的摩在一些RNA致癌病毒中發現它們在宿主細胞中的復制過程是先以病毒的RNA分子為模板合成一個DNA分子,再以DNA分子為模板合成新的病毒RNA。前一個步驟被稱為反向轉錄,是上述中心法則提出后的新的發現。因此克里克在1970年重申了中心法則的重要性,提出了更為完整的圖解形式。

    這里遺傳信息的轉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用實線箭頭表示,包括DNA的復制、RNA的轉錄和蛋白質的翻譯,即①DNA→DNA(復制);②DNA→RNA(轉錄);③RNA→蛋白質(翻譯)。這三種遺傳信息的轉移方向普遍地存在于所有生物細胞中。第二類用虛線箭頭表示,是特殊情況下的遺傳信息轉移,包括RNA的復制,RNA反向轉錄為DNA和從DNA直接翻譯為蛋白質。即①RNA→RNA(復制);②RNA→DNA(反向轉錄);③DNA→蛋白質。RNA復制只在RNA病毒中存在。反向轉錄最初在RNA致癌病毒中發現,后來在人的白細胞和胎盤滋養層中也測出了與反向轉錄有關的反向轉錄酶的活性。至于遺傳信息從DNA到蛋白質的直接轉移僅在理論上具可能性,在活細胞中尚未發現。

    克里克認為在圖解中沒有箭頭指向的信息轉移是不可能存在的,即①蛋白質→蛋白質;②蛋白質→RNA;③蛋白質→DNA。中心法則的中心論點是:遺傳信息一旦轉移到蛋白質分子之后,既不能從蛋白質分子轉移到蛋白質分子,也不能從蛋白質分子逆轉到核酸分子。克里克認為這是因為核酸和蛋白質的分子結構完全不同,在核酸分子之間的信息轉移通過沃森-克里克式的堿基配對而實現。但從核酸到蛋白質的信息轉移則在現存生物細胞中都需要通過一個極為復雜的翻譯機構,這個機構是不能進行反向翻譯的。因此如果需要使遺傳信息從蛋白質向核酸轉移,那么細胞中應有另一套反向翻譯機構,而這套機構在現存的細胞中是不存在的。中心法則合理地說明了在細胞的生命活動中兩類大分子的聯系和分工:核酸的功能是儲存和轉移遺傳信息,指導和控制蛋白質的合成;而蛋白質的主要功能是進行新陳代謝活動和作為細胞結構的組成成分。

    中子活化分析

    RNA的自我復制和逆轉錄過程,在病毒單獨存在時是不能進行的,只有寄生到寄主細胞中后才發生。逆轉錄酶在基因工程中是一種很重要的酶,它能以已知的mRNA為模板合成目的基因。在基因工程中是獲得目的基因的重要手段。

    以DNA為模板合成RNA是生物界RNA合成的主要方式,但有些生物像某些病毒,它們的遺傳信息貯存在RNA分子中,當它們進入宿細胞后,靠復制而傳代,它們在RNA指導的RNA聚合酶催化下合成RNA分子,當以RNA模板時,在RNA復制酶作用下,按5'→3'方向合成互補的RNA分子,但RNA復制酶中缺乏校正功能,因此RNA復制時錯誤率很高,這與反轉錄酶的特點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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