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社會公信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對各推薦單位的推薦函作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函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名義簽發。如果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行文,必須征得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文件中予以注明。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以及其他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由部門發文。如果是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行文,必須報部門領導同意,并在來文中予以注明。
三、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和具備推薦資格的企業等單位),以單位法人名義行文,并由本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認可后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