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發布開展“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認可的通知
各有關實驗室:
美國環保署(以下簡稱EPA)和美國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聯合宣布調整“能源之星”產品的認證過程,“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及為實驗室提供認可的認可機構需向EPA提出申請并獲得確認、注冊后,實驗室出具的結果才能被EPA接受。
為了推動我國“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結果被EPA接受,有效促進我國相關產品出口,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申請,并已獲得注冊。
從即日起,CNAS開始接收“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的認可申請。申請要求如下:
1.申請實驗室應滿足《“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認可要求(試行稿)》(見附件1)。
2.對于“能源之星”檢測標準已獲CNAS認可的實驗室,申請時需填寫《“能源之星”檢測能力申請表》(見附件2)。
3.對于“能源之星”檢測標準未獲CNAS認可的實驗室,申請時,除提交附件2中的申請表外,還應按CNAS擴大認可范圍的要求,提交整套實驗室認可申請書(CNAS-AL01)及申請資料。
CNAS根據實驗室的申請,安排評審(包括現場評審)確認后,會將其能力在CNAS網站上予以公布,實驗室即可向EPA申請注冊。
CNAS聯系人:
實驗室處:
徐 彥 TEL:010-67105385 E-mail:xuy@cnas.org.cn
周 婕 TEL:010-67105260 E-mail:zhouj@cnas.org.cn
陳延青 TEL:010-67105259 E-mail:chenyq@cnas.org.cn
檢查機構處:
王國華 TEL:010-67105275 E-mail: wanggh@cna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認可要求(試行稿)
2.“能源之星”檢測能力申請表(見www.cnas.org.cn)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認可要求
(試行稿)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美國環保署(EPA)和美國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宣布聯合調整美國能源之星計劃(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為促進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獲得EPA的承認,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依據美國EPA能源之星計劃相關要求制定,適用于能源之星計劃檢測實驗室的認可工作,文件中未做要求或說明的部分與現行實驗室認可要求相同。
2 引用文件
2.1 對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機構的要求和準則(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ENERGY STAR? Laboratory Recognition)
2.2 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要求和準則(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Laboratories for the ENERGY STAR? Program)
3 對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要求
3.1 實驗室應按ISO/IEC 17025 要求運行,滿足CNAS相關要求,并重點關注如下內容:
a. 應有政策建立質量目標、質量承諾及操作程序;
b. 雇用有經驗的員工,并接受過檢測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訓;
c. 自身擁有開展檢測所需的設施及檢測設備;
d. 確保檢測設備準確度及校準狀態,并保存校準記錄;
e. 保存原始觀察結果、檢測測試數據及計算的記錄;
f. 確保實驗室管理層及員工不受來自內部或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壓力的影響。
3.2 實驗室應持續保證產品檢測的公正性。實驗室可通過證明與ISO/IEC 17025的符合性來證明其公正性,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a. 組織機構圖應表明員工職責和權限,負責管理、操作、檢測結果核查的人員間的內在關系,并確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工作質量的影響;
b. 內部審核的日期、審核發現以及采取的糾正措施;
c. 顧客投訴及糾正措施;
d. 原始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確保可復現,并注有檢測員工姓名;
e. 有實驗室員工定期參加并通過職業道德和符合性審核的證據;
f. 實驗室建立報告和反饋機制、處理任何可能對檢測結果施加不當干預的情況的證明。
3.3實驗室應為每項能源之星檢測方法分別制定實驗室檢測程序,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實驗室的檢測設備、設施和人員開展檢測。
注:以上全部要求為EPA對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要求,與ISO/IEC 17025的要求并無差異,只是特別強調了幾項關注重點。
4.認可申請
4.1實驗室應使用能源之星計劃發布的最新版有效檢測方法申請認可。實驗室申請認可時應提供能源之星檢測方法與實驗室檢測程序對應一覽表。必要時,CNAS可要求其提交實驗室檢測程序。
注:實驗室檢測程序有時也稱為標準操作程序(SOP)。
4.2 申請認可的各能源之星檢測標準均應有相應的檢測經歷,并能夠提供相關檢測記錄。
4.3 當能源之星檢測標準需引用其他標準開展檢測時,其引用方法也應獲得認可;當能源之星檢測標準中部分內容不涉及檢測要求,僅有特定章節或條款規定其檢測方法時,“項目/參數”欄內應給出具體檢測參數或項目,并在“檢測標準(方法)名稱及編號(含年號)”欄中注明檢測標準的條款或章節號。
4.4 實驗室應提交每項能源之星檢測方法的檢測人員一覽表;
4.5 實驗室應同意EPA人員或其委托人員在需要時以觀察員身份見證現場評審活動。
4.6 實驗室應同意CNAS應EPA請求向EPA提交評審報告、認可狀態等認可相關信息。
5. 受理、評審和批準
5.1 申請受理、評審和批準按照CNAS實驗室認可正常程序進行。
5.2 評審組應根據CNAS-WI14《實驗室認可評審工作指導書》及本文第3部分要求實施評審(包括現場評審)。
5.3初次評審和擴大認可范圍(包括認可變更中新增的內容)評審時,評審組會對被測對象所涉及的所有參數逐項確認,并盡可能采用現場試驗和測量審核(盲樣測試)的方式。
5.4 無論是實驗室還是評審組,在認可過程中發現能源之星檢測標準存在需要進行澄清或解釋的技術性問題時,應及時反饋CNAS。
5.5 對于EPA新政策實施前已獲認可的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應提出確認申請,CNAS將安排經注冊的能源之星項目評審專家進行技術確認(包括現場評審),確認后在網站專欄中予以公布。
6. 信息溝通
6.1 當實驗室發生如下變化時,應于30日內書面通知認可機構。CNAS通過文件評審或現場評審確認后將及時在網站專欄予以公布。
a. 法律地位、商業、組織結構或所有權的狀況;
b. 組織及管理層,例如: 關鍵管理成員;
c. 政策或程序(適用時),包括檢測方法;
d. 地點;
e. 重大的人員、設施、工作環境或其他資源;
f. 其他可能對實驗室能力、認可范圍或與能源之星的要求及相關技術文件要求符合性產生影響的變化。
注:上述要求為EPA的要求,與CNAS-RL01要求一致。
6.2 當實驗室獲得獲EPA承認后,應及時書面通知CNAS,并明確承認范圍與CNAS認可的“能源之星”計劃檢測能力范圍是否相同,不同時應指出差異之處。當EPA對實驗室的承認狀態進行調整后,實驗室應及時通知CNAS。
6.3 當EPA對實驗室數據及報告產生質疑時,實驗室應及時告知CNAS。
6.4 當實驗室發現有關“能源之星”計劃檢測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術性問題時,應及時反饋CNAS及EPA。
關于發布和實施CNAS-EL-29:2024《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的通知1735518761346075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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