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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3-07-30 09:47 原文鏈接: 聚焦“兩高”司法解釋剖析環境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案情

      永年縣暗管排污企業負責人被刑拘

      隨著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監管的日益嚴格,企業公然超標排污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受利益驅動,個別企業的排污行為也在逐漸由明轉暗,由直接排放轉向利用暗管偷排、異地轉移傾倒等更為隱蔽的方式。

      近日,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環保局便發現東洺陽村一家撥料廠私自利用暗管排放含酸廢水,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目前不法分子已被刑拘。

      細偵查——

      “為了防止有人往洺河偷倒偷排廢酸,環保局連續對洺河分段監測。” 永年縣環保局局長姜樹立說,自6月中旬以來,環境執法人員在洺河東洺陽村段連續幾天監測顯示都是中性,突然有一天發現監測呈酸性。“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判斷,肯定有企業向洺河偷排廢酸了。”隨后,環境執法人員和公安人員立即對這一地區進行了秘密排查,分段監測,逐漸縮小范圍。

      6月26日下午,執法人員在東洺陽村一家撥料廠現場發現,企業私自利用暗管偷排廢水,現場提取水樣監測顯示pH值為3.3,屬含酸廢水。

      永年縣環境執法人員和公安人員立即對這家撥料廠的負責人進行了現場詢問,并開展取證工作。經過調查發現,這家撥料廠在生產期間有酸洗除銹工序,今年3月份,當地環保部門曾督導其建成酸洗廢水中和處理池,要求其將酸洗廢水中和處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廢水。但企業為省錢省事在隨后的生產過程中,于今年4月偷偷在中和處理池水面下約50公分處安設了一根暗管,定期將沒有被完全中和的廢酸偷偷排入生活污水管網。

      目前,這家工廠的負責人張某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正等待進一步處理。

      出奇招——

      據了解,以上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無疑也給環境監管和案件查辦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應對,很難收到理想的執法效果。特別是對一個相對集中的工業聚集區,眾多的監管攤點,不確定的偷排時間,執法人員很難在第一時間準確發現,究竟是哪個區段?哪家企業?在哪個時段實施了偷排行為?面對“監管難、取證難、辦案難”這一尷尬局面,在日益嚴峻的環境監管任務面前,一時間讓眾多的環境執法人員感到無所適從。

      在事后的采訪中,永年縣環保局局長姜樹立這樣說:“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碧水藍天,是環保人的神圣職責。對此,我們只能迎難而上,無退路可言”。

      針對環境執法難的實際情況,永年縣環保局結合日常執法情況,不斷摸索規律,探索出一個“更奇、更細、更快”的“絕招”,有效破解了這一難題。同時,利用“兩高”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利時機,借勢發力,聯合公安,成功破獲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所謂“奇”,體現在監管方式奇特上。針對不法企業“你進我掩”的做法,環境執法人員迫于無奈,也不得不采取超常規的檢查方式,利用中午、夜晚、凌晨、雨天等特殊時段,不時上演“夜幕才降,奇兵又現”、“前隊虛晃迷敵,后隊回馬殺槍”等奇特的突擊檢查方式,讓違法企業防不勝防。

      永年縣破獲的這起違法企業利用暗管偷排的環境違法案件,也正是得益于這樣一種奇特的出擊方式。

      案件案發當天,執法人員采取了明暗結合,變換檢查方式的措施。先由執法人員正規著裝按常規時段明查,隨后再由執法人著便裝突擊暗查跟進,不給任何不法企業留有躲避執法監督,逃脫法律制裁的余地。當這家拔料廠認為一輪檢查剛過,不會再有檢查出現時,暗查組卻突然出現,將不法企業打了一個措手不及。

      所謂“細”,體現在監控手段細致方面。永年縣環保局將通向洺河的大小排污口逐一編號,定期監控每個排污口的水質變化狀況。同時,對每個排口可能收納排污的企業繪制成樹狀分布圖。這樣將所有排污企業統一納入了分區設片的監控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檢查漏洞,消除了監控死角。一旦發現哪個排口水質異常,首先就能在第一時間鎖定是哪個區域、哪幾個企業排污,進而可通過分支逐個排查,很快確定具體排污點。

      本案所涉及的排污企業,就是在這樣一個細致的監控手段下被逮了個正著。進入6月以來,永年縣環保局為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責成監測站及轄區中隊每周對各個通向洺河的生活排污口采樣監測。6月26日中午,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突然發現監控范圍內的一個排污口水質pH值異常。對此,環境執法人員通過對各企業所在路段生活污水檢查井現場檢查,“順藤摸瓜”,很快就查出了涉案企業。

      所謂“快”,則體現在快速查實取證、快速定案移交方面。當鎖定偷排企業后,永年縣及時組織事先安排好的公安、環保雙方執法人員,同時趕赴執法現場。此時,企業對突如其來的“奇兵”毫無準備,在尚未反應過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已經根據現場排查情況找到了可疑點,現場挖出暗管,找到暗口,并進行調查取證。通過這樣快速定位、快速查實取證的奇招,不僅讓企業“防不勝防”,而且一旦查實,企業就很難有時間通過銷毀證據、破壞現場來逃避責任。

      面對現場查出的證據和執法人員的調查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當場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

      這些為第一時間鎖定證據,快速立案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解難題——

      環境執法人員認為,永年縣查處的這起企業利用暗管排污案件,之所以能夠快速查實立案,還得益于新的司法解釋對環境犯罪入刑門檻的降低,以及認定事項的進一步細化,定罪范圍的大幅度拓寬,這些讓辦案過程更具操作性,給環保、公安聯合查處破壞環境案件增添了強大的助力作用。

      據公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首先給定立刑事案件查處奠定了基礎。

      據公安部門進一步審訊,工廠負責人張某承認暗管排放事實,但自稱排量很小,并稱案發當日也是剛剛使用不久。目前,公安部門還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具體排水量。鑒于排放的酸性廢水不完全等同于廢酸,具體危害程度尚需進一步鑒定。如果經有關部門鑒定其所排廢物性質符合司法解釋相應條款要求,則可以依據嚴重污染環境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

      ■ 解讀

      變結果犯為行為犯,差別有多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針對本條款的有關內容,本報記者帶著諸多問題采訪了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覃宇、張弘昊,北京環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玉來,江蘇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賀震,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院長劉明。

      1、本條款出臺以前,前述行為能否進入司法審判程序?

      覃宇:在刑法修正案(八)及本條款出臺前,若可以證明上述行為造成了危害環境的后果,也有可能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并最終被認定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例如,與《解釋》發布同時公布的四個案例之一的“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該案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被告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造成陽宗海嚴重污染的損害后果,被判“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并被判處刑事責任。

      張弘昊:但前述案件屬于少數。在《解釋》發布前,經常發生的情況是“以罰代刑”——由于難以鑒定評估具體損失大小,或難以證明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實施相應污染行為者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僅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強制拆除、責令停產整頓等。

      2、本條款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如何認定?

      覃宇:本條款是對經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解釋,《解釋》本身并未引入新的罪名。因此,本條款的法律構成要件應結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明。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把一個罪名分為“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來分析。“客體”是描述犯罪侵犯的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主體”要件是描述構成某罪的主體所需具有的條件(例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客觀方面”要件描述的是構成某犯罪在客觀上須有何種行為;“主觀方面”要件描述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與行為結果的認識狀態(例如,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等)。

      污染環境罪的客體為“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無須具有特別身份、資格),且單位、個人均可構成本罪。這兩個構成要件均無需特別說明。

      張弘昊: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的客觀方面可以分兩點來分析:第一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本條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排放、傾倒、處置是對污染行為的概括性描述。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排放、傾倒、處置”的對象,《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污染行為,其對象僅限于“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并不包括“其他有害物質”。這是因為,該項規定屬“行為犯”,應對“行為”的范圍適當限制以免打擊范圍過大。

      第二為“嚴重污染環境”。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污染環境罪”原來叫“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它的客觀方面要件之一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而刑法修正案(八)把這個要件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未再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之一,但對何為“嚴重污染環境”未作進一步規定。本次出臺的《解釋》第一條,就是對何為“嚴重污染環境”進行詳細說明的。

      《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是“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之一,實施這種行為,無需發生特定的損害結果,即可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罪”。這樣規定是因為,“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通常具有隱蔽性與長期性,這種隱蔽、長期的污染行為很難與損害結果建立起直接的因果關系,這就給對這種行為的定罪量刑帶來了困難。而通過本條款規定,將這種行為入刑,有利于以刑事手段打擊污染環境行為。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行為人不必對損害結果持故意的心態,只需要具有過失即可構成本罪。

      3、將“結果犯”變為“行為犯”,對環境執法有哪些影響?

      覃宇:簡單說,“結果犯”以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而“行為犯”并不以發生某種損害結果作為必備條件,行為人只要完成某種行為,就可以構成該種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屬于結果犯,污染環境的行為必須造成一定危害結果。例如,造成一定數額經濟損失、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對環境造成了具體的危害等。

      但把損害結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就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于我國目前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認定標準和損失鑒定機制等方面還不夠完善,有時難以準確評估重大污染事故的損失;二是難以確定污染行為,特別是那種由于長期違法排污積累而形成的污染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并修改了條文表述,為進一步的解釋留出了空間,但從修改后的條文本身來看,仍難以得到“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的結論。

      張弘昊:本次《解釋》通過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解釋,實質上起到了將“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的效果。以本條款為例,只要行為人做出了“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就已經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并進而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而不必再證明因為這種行為而產生了特定的損害結果(如造成一定人數傷亡或一定數額經濟損失等)。

      賀震: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時將能更多得到公安部門的協作與配合,這類環境違法行為不但會受到環保行政處罰,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將對違法排污行為產生強大的威懾作用,從而大大遏止此類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4、執法部門需要采取怎樣的應對措施?

      賀震:《解釋》出臺前,《水污染防治法》對《解釋》第一條第(四)項中所指的違法排污行為只是規定做出行政處理,如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暗管、停產整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和罰款等。《解釋》降低了入刑門檻,將這種行為上升為刑事案件,為公安和司法部門追究此類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因為環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肯定會有所增加,執法部門需要提起注意。

      《解釋》不僅需要由環保部門來執行,還需要由公安和司法部門來執行。與以前相比,環保部門增加了一項工作,就是做好對此類環境違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時,遇到此類情況,還可以邀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共同取證。

      張弘昊:《解釋》出臺后,入罪門檻降低,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行為種類增多,這意味著各級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執法,對有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行為堅決予以追究,而不能“有案不移”或有選擇地予以放縱。

      5、環境執法人員應特別注意哪些方面?

      賀震:本法條施行后,環境執法人員在此類案件現場應當關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廢水、污水、廢液的排放動向;二是污水處理系統流量計的計量(入口、排口)數值是否合理、與新鮮水用量是否有合理的對應關系;三是貯廢水、污水、廢液的池、塘、坑、窖等,是否采取了防滲措施;四是循環水、冷卻水的存貯是否也符合防滲要求(如無防滲,需要進行水質監測)。

      環境執法人員遇到此類環境違法行為可以考慮邀請公安部門及時介入共同取證,通過嚴謹、細致的工作鎖定證據,并及時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否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可能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由于環境監管失職,而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6、處理類似案件應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胡玉來:對于存在私設暗管等情形的,執法機關應考慮是否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以及本《解釋》第十條所規定的有毒物質,注意保留水樣,開展有針對性的監測,在發現涉嫌排放、傾倒、處置以上廢物或有毒物質時,應當主動聯系公安機關,盡早進行偵察。重點應收集有關私設暗管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文件中有關中和池的設計,尤其要關注進出水的設計,以及實際施工過程中增加暗管的證據。

      7、本條款給本案判決帶來哪些影響?

      劉明:首先要界定案件所涉及的含酸廢水是否屬于有毒物質,這個界定應該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來做。如果不能界定為有毒物質,那么本案只能按一般的環境污染案件來處理,同時要注意是否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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