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遼寧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創新執法手段,逐步建立了與金融、公安、供電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聯動機制,同時強化督查、約談、公布“黑名單”等手段,以“組合拳”執法新模式適應環保新常態。
3年來,全省累計實施綠色信貸限制企業100家、實施綠色供電限制企業86家,移交公安部門環境污染案件41起。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全省累計按日計罰案件18起、查封扣押案件10起、限產停產案件27起、移送適用行政拘留案件28起。
“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造成企業環境違法問題整改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根據環保和金融部門有關法律法規,為有效促進環境違法企業及時整改環境問題,遼寧省環保廳與金融機構形成聯動機制,充分利用金融信貸限制機制促進企業守法。
2013年5月,遼寧省環保廳會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綠色信貸工作的實施意見》;2013年12月,遼寧省環保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三家共同簽署了《遼寧省綠色信貸工作實施機制合作備忘錄》;2014年4月,遼寧省環保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下發了《關于印發遼寧省環境違法企業綠色信貸限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立了季度聯席會議制度、環境違法企業信貸限制退出聯合檢查制度和特殊案件及時會商制度,使綠色信貸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2013年至今,遼寧省環保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先后公布了4批實施綠色信貸限制的環境違法企業,總計對100家環境違法企業實施了綠色信貸限制措施,這些企業有的長期不能達到掛牌督辦要求;有的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有的違法生產排污,超標排放污染物;有的拒不執行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拒不繳納排污費。主要涉及熱力、鋼鐵、水泥、玻璃、造紙、化工等重污染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
被實施綠色信貸限制的企業,其環境違法信息被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省各銀行機構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被列入綠色信貸限制的企業中,先期已有8家完成整改任務,并解除授信限制,有36家企業停止生產,停止違法排污,其他大部分企業都在積極整改中。
被列入綠色信貸限制的違法企業已納入各級環保部門重點監管“黑名單”,加強監管。遼寧省環保廳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對未解除授信限制的企業開展后督察,檢查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和各金融機構對綠色信貸政策的落實執行情況。
遼寧在實施中央“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戰略實踐中,省委、省政府大力倡導綠色低碳清潔發展,絕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一時的增長,通過采取綠色信貸限制機制,一方面加大了環境執法的威懾力,有力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另一方面有效地促進了轉變經營理念,加快企業轉型升級,淘汰落后工藝,實現綠色發展。同時在全社會形成了“環境違法、處處受限”的良好氛圍,倒逼違法企業走向誠信守法的道路。
對于環境違法行為,只有后果懲戒嚴厲才能形成高壓態勢。遼寧在環境執法實踐中,不斷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合執法,使環境違法行為的后果不是罰款了之,而是強化法律責任,改變環境執法中“以罰代刑”的現象。
2013年5月,遼寧省環保廳與遼寧省公安廳制定并下發了《全省公安環保建立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實施意見》,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案件會商制度,完善了公安、環保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強化公安、環保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的保障措施,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案件,主動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協調公安機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實行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
2013年7月,遼寧省環保廳與遼寧省公安廳制定并下發了《遼寧省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受理辦法》,明確了案件移送程序和移送材料,規范了公安機關案件受理及結案反饋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和調查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監測數據和其他證據材料,對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
2014年,遼寧省成立了遼寧省公安廳大伙房水源地保護區公安局,加掛省公安廳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牌子。2014年4月1日,遼寧省環保廳、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檢察院和遼寧省水源辦聯合召開環境執法工作會議,全面開啟公安環保聯動執法的新局面。為全面保障聯動執法效率,相繼出臺了《關于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的通知》、《關于辦理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和證據認可程序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為加大重點案件查辦力度,遼寧省公安廳環境安全保衛總隊與遼寧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等部門組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特別行動隊”,形成執法聯動、密切配合、聯合督辦的工作機制,做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有效推動了全省環境執法工作。2014年,全省立案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51起,其中:破案47起、起訴15起、審判6起、刑事拘留43人。
一些污染企業被關停取締,往往是過后不久又死灰復燃,私自接電,違法生產,形成打游擊式的“三無”企業,成為環境執法的“難點”,遼寧環境執法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用供電限制手段解決“關而不停”的痼疾。
2014年6月4日,遼寧省環保廳與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建立了對遼寧省環境違法企業實施供電限制工作機制,對屬于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淘汰類項目,或者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取締關閉的企業采取中(終)止用電的措施;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供電企業不予受理用電申請。
在此基礎上,2014年12月,遼寧省環保廳與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聯合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電力公司,對撫順、本溪和丹東等市9家責令關閉但擅自恢復生產的違法排污企業,逐家逐戶進行斷電,徹底切斷了違法企業的供電線路,從根本上消除了污染源。2015年4月1日,遼寧省環保廳與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對遼寧省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的通知》。2014年以來,全省已有86家環境違法企業被停止供電。
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地現為7個城市供水,隨著管網和供水能力的提高,今后幾年大伙房飲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區域將增加到12個城市,受水區域人口將達到3400萬人。
保護大伙房水源環境安全,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14年,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全省共開展專項行動5項,檢查包括污水處理廠、礦山、“三危”等企業總計378家,對其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的企業限期治理41家、停產整治20家、依法建議或由地方環保部門提請地方政府關停或搬遷39家,切實保護了水源環境的安全。2015年3月,遼寧省環保廳向社會公布大伙房保護區40家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此次公布的名單是遼寧在新修訂的環保法施行后,首次針對重點區域環境違法企業進行的公開曝光。
為進一步消除環境污染隱患,遼寧省環保廳組織開展了針對大伙房水源保護區40家環境違法“黑名單”企業的執法專項行動,省、市、縣(區)環保系統建立了大伙房保護區環境監察執法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遵循“屬地為主、層級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原則,實行省、市、縣(區)三級環保部門聯動,建立企業責任人制度。通過把“黑名單”企業劃分到人頭,形成同一污染源,三級監督的執法常態,做到責任全覆蓋,監管無死角。
在“分類施策”指導思想下,遼寧省環保廳結合“黑名單”企業的不同特點,對敏感區域內的環境違法企業進行了分類,并制定了相應的執法計劃。對于位置敏感、行為敏感的企業由地方環保部門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取締;對整改不到位或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由地方環保部門綜合采取連日計罰、查封扣押、移交移送等有效行政處罰手段;對已經停產的企業由地方環保部門督促企業盡快完成搬遷與拆除工作,并加強日常監管,杜絕環境違法企業“死灰復燃”。經過努力,首批40家“黑名單”企業中,已有9家完成拆除(搬遷),7家企業已經停止生產,13家企業已由環保部門提請地方政府關停。
2015年1月起,遼寧省環保廳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第一季度,全省環保部門累計排查企業1366家,查處違法建設項目企業58家,違法排污企業127家,責令停止建設企業9家,責令停產企業34家,責令限期整改和限期治理企業120家,責令關閉取締企業8家,目前已完成整改的企業9家,共對112家企業進行了罰款,其中按日計罰4家,查封扣押1家,限產停產20家,行政拘留39家,刑事移交移送兩家,罰款數額共計975萬元。
4月起,遼寧省環保廳采取抽查重點縣區和工業園區的方式,開始對全省14個市和兩個省管縣的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情況進行巡查督查。目前,已對丹東、錦州兩市的3個縣區和兩個工業園區進行了現場督查,發現涉及未批先建、超期未驗收、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等各類環境保護問題78起。
為確保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解決,遼寧省環保廳向各有關市環保部門下發了監察通知,要求其監督企業整改相關環境保護問題,并約談了部分地區相關政府領導,要求其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存在的環境保護問題。對存在未批先建問題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處罰,限期辦理環評手續,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到期仍未辦結手續、繼續違法建設的企業,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有環保審批手續但存在批建不符問題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處罰,限期辦理環評并作出說明。
對存在污染物超標排放問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符合條件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丹東、錦州環境保護部門已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32家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涉及“未批先建”問題的17個項目已全部按要求停止建設,存在“超期未驗收”問題的26個項目已全部停止生產,涉及行政拘留的3起案件和涉及環境刑事犯罪的1起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下一步,遼寧省環保廳將繼續督查其余市縣的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并對地方環保部門的處理情況進行后督察。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采取跟蹤督辦、綠色信貸限制、綠色供電限制等措施,促進企業整改環境違法行為;對履職不到位的工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問題集中且處理不到位或需多部門共同處理的地區采取約談地方政府、區域限批等措施,確保環境保護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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