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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5-09-16 14:19 原文鏈接: 新版《食品安全法》究竟嚴在哪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新《食品安全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內容新增了50多條,對現有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的修訂,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機制和方式,冠以“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那么新法究竟“嚴”在哪里?據了解,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有三方面考慮,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二是完善監管制度,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三是建立最嚴厲的懲處制度,發揮重典治亂威懾作用的需要。

       8個方面強化制度構建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主要從八個方面強化了制度構建: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礎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諸如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等,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加強了對農藥的管理,強調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據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相關人士介紹,新《食品安全法》歷經三審,可謂非常謹慎嚴格。并且新的《食品安全法》貫徹了中央四個“最嚴”的要求,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大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這些做法將被處罰

       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很大的改革,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比如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特別是對經營病死畜禽的。對這些情況,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將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這一條應該充分體現這次法律修改最嚴厲處罰的原則,也回應了廣大社會公眾的一個關切。”

       “我們發現有些違法者往往不怕罰,但是怕關,怕抓人,針對這個情況新法增加了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

       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設了新的法律責任,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

       同時,新法還有兩條規定。其中一條,為強化對違法犯罪分子懲處的力度,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另外一條,強化了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

       消費者多了道“防火墻”

       “這次從《食品安全法》啟動修改工作之后,社會各界異口同聲,都希望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能對食品違法犯罪分子起到‘罰到他傾家蕩產’的作用。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體現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力度。應該講,這次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體現了嚴懲重處的原則。”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相關人士介紹。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要求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的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條款,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

       預防為主做好食品安全監測

       新《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總則中規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要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管制度。

       例如,將食品召回對象由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修改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在預防為主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和政府監管中的風險預防要求。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國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在社會共治方面,強化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群眾投訴舉報等方面的規定。例如規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中要增加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參加,充分發揮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的作用。

       新“法”在監管制度中的亮點

       亮點一:增設風險分級管理制度。為提高監管效果,合理分配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亮點二:增設責任約談制度。為督促履行有關方面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增設了責任約談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政府可以對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亮點三:實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公開和通報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并可以向投資、證券等管理部門通報。

       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其次,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做出評議和考核。

       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

       與之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首先,要求健全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強化生產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

       企業還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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