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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2-17 10:58 原文鏈接: 溫州審理環境污染案件注重聽取專業人士意見

      “涉案加工廠生產加工時主要產生哪些污染物?”“排放的廢水對環境會造成什么影響?”“涉案加工廠廢水是誰采集的?采集過程是怎樣的?”“根據相關規定,環保部門對這類企業的準入條件是什么?”

      “主要污染物是廢水,廢水中含有銅、鎳、鉻、鋅等重金屬污染物……”來自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環境監察大隊的葉昌道在法庭上對答如流。

      這一次,他既不是坐在旁聽席,也不是站在原、被告席,而是首次作為一起環境污染案的證人出庭,當庭接受檢察官、被告辯護律師和法官的輪番詢問。

       案情回放—— 小作坊非法生產,外排廢水重金屬超標

      時間還得回到半年多前。2015年的7月28日,正在開會的葉昌道收到了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一條重要線索,甌海區梧田街道前牌路上有一家非法加工廠,可能存在環境污染問題。

      通過調查,他了解到,2012年2月,一名外地人夏某在此開辦了一家非法模具加工廠,次年9月開始加工“壓鑄鎖”、“皮帶模”等模具。經過前期走訪、取證,2015年8月4日,溫州市甌海區環境監察大隊聯合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對這家加工廠進行現場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在這個不足50平方米的加工廠內,并未設置任何廢水處理設施,只是擺放了一些塑料桶用來收集廢水。根據夏某的現場供認,收集到塑料桶內的廢水被不定時地傾倒入衛生間抽水馬桶里,通過下水管道排放出去。

      隨后,環境執法人員在現場蝕紋槽和廢水桶內各提取了水樣。

      2015年8月5日,甌海區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蝕紋槽內水樣pH值為0.48,其中總鉻23.9mg/L、總銅7260mg/L、總鋅6.70mg/L、鎳 20.9mg/L;廢水桶內水樣pH值為1.43,其中總鉻11.3mg/L、總銅3130mg/L、總鋅2.53mg/L、鎳 13.7mg/L,均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

      庭審現場—— 環保部門專業人員出庭作證,說明查處過程和執法內容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人夏某污染環境案開庭審理時,考慮到案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為了讓案件審理更加順利、準確,法院應公訴機關申請,通知甌海區環保局配合,出庭對環境執法的內容、過程、依據等情況進行說明。于是就出現了葉昌道在法庭上對執法過程進行說明以及接受公訴機關、辯護律師、審判長等人詢問的一幕。環保部門專業人員出庭作證,這在浙江全省法院審判工作中尚屬首例。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夏某在從事生產加工活動中,明知產生了污染,而未建設環保設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出庭作證的葉昌道在庭審中接受詢問,并就查處過程、排污危害、企業環保責任等方面作出了闡述。他表示,環保部門接到線索后,依法查處了夏某的加工廠。“涉案企業重金屬污染物嚴重超標。重金屬污染物超過一定濃度能夠對水體自凈能力產生影響,重金屬污染物能夠在動植物中蓄積,并通過生物鏈轉移到人體,對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同時,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葉昌道提出,排污企業要加強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共同維護生態環境。

      被告人夏某在法庭上坦言,自己知道有污染,但誤以為廢水通過馬桶排入化糞池,危害性會很小。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悔恨,多次躬身道歉,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稱,被告人夏某主觀上無惡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并有悔罪表現,應從輕處罰。

      此次庭審中,甌海區人民法院與甌海區環保局還邀請了當地企業經營者、大學生等50余人到庭旁聽。

      判決結果—— 被告人被判刑一年,環保專業人員意見發揮重要作用

      經過4個多小時的庭審和辯論,甌海區人民法院當庭對本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夏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以罰金2000元。

      “專家意見在國外的環境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的環境訴訟中需要進一步重視聽取專家意見。專家意見作為有效證據,不僅可以增強判決的科學性,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原告的舉證成本,避免原告陷入成本高昂的司法鑒定程序。”相關律師分析說。

      除此之外,本案還推行了多項庭審改革措施,如由環保法專職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全程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庭審等。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甌海區人民法院院長周虹在庭審結束后接受采訪表示:“環保行政管理人員以專業人員的身份參與庭審,由環保法專職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成為環保庭審改革的‘破冰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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