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食藥監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表示,《辦法》的出臺,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承擔的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把關不嚴的第三方平臺將受到相應處罰,《辦法》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焦點一: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
在借鑒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既往經驗的基礎上,《辦法》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陳谞表示,《辦法》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帳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
陳谞說,“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陳谞表示,“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辦法》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針對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焦點二:明確責任約談情形?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陳谞表示,《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二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
三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食藥監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說,《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焦點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違法?將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崔恩學表示,《辦法》細化了“嚴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等。
《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焦點四:強化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細化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者備案、保障網絡視頻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
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提供平臺等義務。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對其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焦點五:明確違法行為管轄?網絡食品監管需社會共治
《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崔恩學表示,網絡食品安全監管也需要全社會共治,作為執法監管部門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無論是跨地區監管,還是實際的監管工作,不會出現監管的空白。
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辦法》還規定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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