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全面戰略部署,對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提出了具體要求。
伴隨著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大量落后產能被淘汰,很多傳統污染企業搬遷或關閉。對工業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是再利用的前提條件,在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東部和南部經濟發達地區,對工業污染土壤修復已成為政府與市場雙重的迫切需求。據相關專家測算,“十三五”期間,我國土壤修復潛在市場會達到10萬億元規模。
但是目前許多人只看到土壤修復市場這塊“肥肉”,卻忽略了伴隨的風險和責任。相較于歐美40多年的發展,現階段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尚屬發展初期,一些亂象已顯現出來,需要警惕。主要表現為:
一是無序搶占市場,惡性低價競標。在當前土壤修復市場規范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大量沒有資質、缺乏經驗與責任感的修復公司進入市場。這些公司在既沒專業人才和技術,也沒有設備和資金的情況下,憑關系承攬土壤修復工程,甚至先攬到工程再成立修復公司,工程拿到手后轉手交給別人去干。工程被層層轉包,質量難以保障。此外,當前土壤修復項目招標中還存在著惡意壓價、低價中標的現象。例如,某項目地方政府的評估價在48萬元,其中成本價40萬元,利潤8萬元。而最后中標價只有15萬元。修復成效可想而知。
二是急于求成,只作表層文章。所謂“慢工出細活”,對土壤修復來說更是如此,有些場地的修復時間需長達數年。但是目前整個修復行業的節奏偏快。政府為了及早開發利用污染場地,往往只給短短數月的修復時間,導致很多污染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一些企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已滲入地下,污染深度甚至達到地下幾米、十幾米甚至幾十米。但很多工程,僅對地下一兩米的淺表土壤進行修復,而對深層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未采取任何措施。這種修復只是在做表面文章。此外,在一些地方,土壤修復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提高效益,把受污染的土壤挖出來運到另一個地方進行填埋,一換了之。這種做法將造成填埋地新的污染。
三是病急亂施醫。由于土壤污染存在巨大的空間差異,我國的土壤修復不能直接照搬國外的工程技術。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技術長期停留在實驗室水平,缺乏經濟有效的土壤修復產業化成熟經驗,土壤修復面臨修復人才和技術短缺的問題。即便投入大量資金,也會因為技術不對癥而導致污染場地修復達不到預期效果。
土壤修復行業存在的諸多問題亟須引起重視。然而,目前這一行業的監管部門尚不明確。如果任由現狀發展下去,必將嚴重制約土壤修復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土壤修復工程事關人體健康,直接關系環境質量的根本改善,必須當作良心工程來做。
要堅持穩步推進,力戒急躁冒進。迄今為止,除環保法提及了土壤修復外,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土壤污染防治及污染場地修復。受制于人才、技術儲備不足和法律法規、監管機制的缺位,污染土壤修復“蛋糕”雖大,但不能盲目樂觀。在現實條件下,土壤修復不宜地毯式大面積鋪開,短時間內做大土壤修復產業也不現實,應有選擇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復工作。應以大中城市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污染土壤要建立數字化檔案,統一管理,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地采用不同的利用和修復方式,對不同的利用方式的土壤堅持不同的修復標準。單就城市污染場地修復來說,也應分輕重緩急有序安排。優先修復對公眾身體健康和工作生活形成現實影響、具備較大商業價值、有明確責任主體的工業污染場地。在修復試點中,培育人才、擴大市場,探索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為全面推開奠定基礎。
要努力形成合力,力避孤軍奮戰。一般來說,污染土壤的修復治理方法分為物理、化學和生物3種。無論采取哪種技術方法,土壤修復涉及房產、修復、檢測、挖掘等公司,土壤學、農學、生態學等多學科知識,環保、國土、住建等眾多政府部門,其工程性質的復雜性決定了修復工程不能僅靠一家獨立公司、一個領域的專家和一個政府部門完成實施和監管任務。環保部門作為國家規定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牽頭部門,應力避孤軍奮戰、唱獨角戲。要著力構建多部門參與、分工協作、職責明確的污染土壤修復監督與管理體系,從而保障污染土壤修復產業的健康發展。
要加強過程監管,力戒放任市場。要構建富有成效的土壤修復監管機制,加大相關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加強土壤修復項目從監測、場地調查等全流程監管。要創新工程監理與環境監理并行的雙監理機制,注重環境風險管控,阻止污染物再次遷移轉換。經過修復的泥土,應待第三方檢測通過后,再進行回填,嚴防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污染。要引導企業加強自律,自覺做良心工程。要構建并嚴格執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出臺并落實有關責任追究辦法。構建土壤修復企業環境信用體系,放寬市場準入,嚴格市場退出,實行多部門聯動激勵懲戒,將社會責任感不強、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向社會公開。
要組織事后評估,嚴防事畢禍在。要本著“一次修復永久負責”的精神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要把組織第三方專家團隊對污染土壤修復結果進行檢測認定,作為整個修復工程必不可少的環節。由專家團隊檢測認定修復是否符合標準。同時,應明確專家對自己作出的結論負責,甚至對自己的簽字負民事和刑事責任,以避免專家驗收環節“放水”,確保污染土壤修復不煮“夾生飯”、不走過場。
在筆者看來,與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修復更具有重投資、重技術的行業屬性和隱蔽性、復雜性、長期性、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難可逆性等特點,修復的生態環境影響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顯現。要使這一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加強規范和引導,把土壤修復作為一種良心工程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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