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來,國家在多地啟動了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綜合治理項目。同時地方性試點和項目近期明顯變多,項目建設進度有所提高。從行業情況來講,從業企業數量也從當初“從無到有”情形演變成了數量激增的階段。政府對土壤治理修復企業的監管逐步規范的同時,民間也衍生出相應的自律機制。目前土壤修復包括五大盈利模式。
從項目投資來看,2016年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達到90.89億元。從項目情況來看,2015年全國土壤修復工程項目超過100個,合同簽約額達到21.28億元,2016年訂單總簽約額有望達到54.14億元至63.23億元。我國當前土壤修復項目和資金大多數依賴于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缺乏有效的收費機制。從項目類型來看,全國土壤修復項目仍以污染場地修復為主,污染物仍舊以重金屬和VOCs為主。
公司土壤修復訂單具有明顯的區域化特性,考慮到運輸成本和治理年限等問題,企業更加側重面向本地市場資源。面對巨大的市場空間,不少非傳統環保的公司也逐步開始布局土壤修復市場。
近日,財政部與環保部聯合發布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政策為“土十條”配套政策之一,明確了五大專項資金支持領域,“真金白銀”推動土壤修復的開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經起草完畢,有望于2017年底前公布。
我們認為,隨著“土十條”及后續政策的相繼出臺,土壤修復板塊有望成為未來環保行業的最大主題。從長期來看,土壤修復剛需巨大,市場空間更為廣闊;未來全國性配套政策的全面出臺,大型國企等非傳統環保公司的入局,都將是土壤修復的長期驅動因素。從短期來看,“土十條”的發布將為長期缺乏熱點的環保板塊注入一針“強心劑”,“十三五”將成為土壤修復爆發的第一個五年;然而,考慮到“土十條”的頒布推遲一年,市場預期可能過高,短期內仍需追蹤重點領域、技術、補貼、準入等配套性細則的落實。
市場規模與從業企業數量雙增,國家投資呈上升趨勢
在展望“土十條”系列報告前兩篇中,我們分別從我國現狀和國際經驗技術兩方面梳理了土壤修復的情況。
總體來說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起步較晚,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的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接近五分之一的耕地被污染,而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以及工業園區污染情況也非常嚴重,超標率分別為36.3%、34.9%和29.4%。作為土壤管理和綜合防治的一個重要規劃,“土十條”的發布將正式揭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大幕,土壤修復市場將保持較高速度增長,預計2020年達到2000億/年的市場規模,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49%。
而從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看,其實也走過同樣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歷程。在歐美二次工業革命后,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粗放的環境安全管理模式、無序的工業廢水排放泄漏以及礦渣的隨意堆放,對各國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直到20世紀70年代各個發達國家才意識到土壤污染的嚴重性,紛紛開始通過立法等手段,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防治土壤污染。其中美國的“超級基金”模式最為全面規范,值得我國借鑒。
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目前所處的位置仍是產業生命周期中的成長起步階段,人員、技術和裝備仍處在初期階段,很多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發或應用還處在試驗階段。不過,由于我們已同發達國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與技術交流渠道,跨國并購也時有發生,因此在土壤修復領域我們與發達國家并不存在非常大差距,很多國際上成熟的技術已經在我國的土壤修復中得到應用。
“土十條”終出臺,提出階段治理目標。2016年5月31日,翹首以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由國務院發布,首次以專項形式拉開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大幕。“土十條”共分10大任務,35項要求,提出了未來土壤修復的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土十條”將打開千億治理修復市場空間。“土十條”提出在8個污染耕地集中省份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并于2016年底前在臺州、黃石、常德、韶關、河池和銅仁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另外,在2020年底前分批實施并完成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我們假設按照6個防治先行區各投資2億元,200個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各投資3000萬元,測算出“土十條”帶動財政撥款72億元。此外還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假設按照平均每畝污染處理1萬元測算,將形成1000億元的治理修復市場空間。
“土十條”屬于綱領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后續文件將跟進落實,加上新一輪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更多試點項目的推出等因素不斷催化,環保公司土壤修復訂單全面爆發在即,并帶來土壤修復產業的質變。因此,在本篇中我們將對“土十條”正式發布后土壤修復行業中的項目、公司和后續政策做全面梳理,以更好地解讀“土十條”的投資機會。
項目試點陸續啟動
2014年以來,政府頻繁發布和土壤防治相關的技術導則、行動計劃,顯示出對土壤防治問題的日益關注。同年,國家在浙江臺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門、廣東韶關、廣西環江和貴州銅仁等地啟動了典型區域土壤污染綜合治理項目。
“十二五”期間,我國開展了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競爭性評審工作,擇優支持一批重點區域開展重金屬污染防治。經過競爭性評審,湖南、湖北、青海、云南、廣東、甘肅、浙江、四川、廣西、陜西、江西、山東、重慶14個省區市的30個地市被確定為2015年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對象。2015年7月,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約28億元,用于重點支持這30個地市加快推進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流域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治理也是該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之一。中央財政將連續三年對重點區域進行支持,獲得支持的地市中,湖南占三分之一,包括常德市、婁底市、張家界市、長沙市等11個地市。
同時地方也開始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出臺地方性政策法規,如福建于2015年9月出臺《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湖北于2016年2月出臺《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試點和項目近期明顯變多,項目建設進度有所提高,對整個土壤修復行業是積極的信號。
截止到目前,環保部門已在10個省份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項目,并支持了38個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域開展綜合防治示范。目前對試點成果的評估和梳理還在進行當中。此外,“土十條”中明確提出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隨著試點項目一步步落實,加上專項基金的支持,進一步開啟了“十三五”期間的土壤修復市場。
行業競爭加劇,監管日趨規范
從業企業數量也從當初“從無到有”情形演變成了數量激增的階段。2010年之前,全國涉及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的企業不超過20家,而其中真正具備專業能力的只有5家左右。截止2013年底,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掌握的企業數量已經超過300家。2014年全國已經有超過500家土壤修復相關企業,2015年全國從事土壤修復業務的企業數量增長至900家以上,比2014年翻了將近一番。據最新統計,“土十條”出臺后擁有土壤修復相關業務的企業數量已接近2000家。在如今土壤修復行業還處在探索階段的大背景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并在未來很有可能出現大規模的行業洗牌,具有技術優勢的大公司會脫穎而出。
政府對土壤治理修復企業的監管也在逐步規范。在“土十條”中的“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部分中就提出“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民間也衍生出相應的自律機制。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為響應“土十條”,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編制了《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從業單位推薦名錄》。這種行業組織自律機制也是規范土壤治理修復產業和建立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此項公益性工作既幫助政府和業主甄別有實力、有業績的從業單位,又幫助這些單位擴大知名度,扭轉了土壤修復行業前期“劣幣驅逐良幣”的混亂局面,得到了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和科學技術部官方媒體的重點關注報道。該名錄中的各公司經自愿申請,經過了材料核實和專家評審等環節最終脫穎而出,現在已有三批共59家公司和103項治理業務榜上有名。
從被推薦的公司業務項目上來看,超過30%集中在調查評估,而被推薦的方案設計和實施修復工程業務數量所占比例不足25%,并且集中在一些規模相對較大、營業收入較高的公司,例如建工環境、高能環境、永清環保。其中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和修復業務相關的營收位于業內龍頭,該公司擁有修復項目90余個,項目分布在21個地區,總合同額近16億元,完成修復的污染土壤量達400多萬方,市場占有率始終保持在京內80%以上,外埠50%以上。
主要商業模式梳理
我國土壤修復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基本全部集中在工業污染場地領域,盈利模式多依賴政府。土壤修復付費模式也包括污染者付費,即“誰污染,誰付費”與受益者付費的“誰受益,誰買單”。目前我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盈利模式:
污染方付費模式“誰污染,誰付費”
“土十條”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即污染方為治理責任人為土壤修復付費。同時也明確了責任主體發生變更時,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典型案例:南化公司搬遷地塊土壤治理修復。南寧化工集團由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2013年收到南寧市政府關于停產搬遷的通知,要求其位于南寧市南建路26號的廠區實施政策性停產和搬遷。2016年公司對搬遷地塊進行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近2億元。
然而并非每一塊受污染土地都能確認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擔治污責任。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搬遷已久或已經倒閉,污染責任人難以認定或支付修復資金,這會導致一些受污染土地無法得到及時修復。
受益者付費模式“誰受益,誰買單”
部分具有商業用地價值的土地修復常常采取受益方付費模式,這種模式下土地修復費用通常房地產開發商或地方土地儲備部門承擔。
典型案例一:武漢市原武漢藥用玻璃廠(硚口)污染場地的土壤修復。政府在收儲該地前沒有進行過環評,并在2006年以約4億元出讓給三江航天,之后由于發生工人中毒事件該地于2010年被退回。之后3年共投入4億元(其中包含1.2億元的賠償款修復成本和中央預算撥款0.56億元)進行土壤修復,2014年解毒地塊拍價達14.4億元,遠高于第一次拍賣地價加上土壤修復成本。
典型案例二:蘇州溶劑廠原址北區污染場地土壤治理項目。按照政策要求,蘇州溶劑廠于2007年整體搬遷,該地塊由蘇州市土地儲備中心接管。長期從事化工產品的生產活動使得該地的土壤及地下水被污染,蘇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出資2.59億對污染土地進行修復。
這種盈利模式較為成熟,負責土地修復的機構可以從修復后土地獲益,因此可以使用該模式修復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土地開發商為了節省成本偷工減料致使修復不達標的情況,所以這種模式對監管有一定要求。
財政直接出資或政府購買
出于我國土壤修復的實際情況,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經無法找到污染責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機制,所以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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