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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12-12 18:32 原文鏈接: 《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農辦科〔2009〕63號)同時廢止。

       農業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8日

      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268號),為規范和加強農業部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科研業務費,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由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承擔的“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重點支持三院及所屬研究所(含院本級、研究生院,下同)開展符合公益職能定位,滿足現代農業重大需求,代表學科發展方向,體現前瞻布局的自主選題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

      (一)自主選題開展的農業科研工作;

      (二)農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三)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

      (四)開展國際農業科技合作與交流;

      (五)農業科技基礎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按照“穩定支持、長效機制,分類分檔、動態調整,依托院所、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院所分級管理制度。

      第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實行績效管理,建立以績效目標為導向的監測評價機制,探索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執行有監控、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務司職責:

      (一)制定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會同科技教育司審核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分配方案;

      (三)負責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決算管理;

      (四)負責基本科研業務費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會同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

      (六)承擔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過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科技教育司職責:

      (一)配合財務司制定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根據農業科技規劃、應用需求和三院及所屬研究所職能定位,提出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農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任務;

      (三)配合財務司審核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分配方案;

      (四)配合財務司開展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考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任務實施與組織管理情況;

      (六)審核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七)配合財務司組織開展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

      (八)承擔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過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三院職責:

      (一)制定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實施細則;

      (二)組建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咨詢委員會;

      (三)組織提出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

      (四)提出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資助任務及預算分配方案;

      (五)批轉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

      (六)指導和監督所屬研究所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

      (七)組織編報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八)配合農業部開展中期績效評價工作;

      (九)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研究所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履行法人管理主體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負有第一責任;

      (二)制定本單位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實施細則;

      (三)組建本單位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咨詢委員會;

      (四)編報本單位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

      (五)具體組織實施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任務和預算方案;

      (六)具體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基本科研業務費;

      (七)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任務管理

      第十條

      三院及所屬研究所應分級組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咨詢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調整。

      院級管理咨詢委員會負責評議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任務及預算建議方案,由農業部財務司和科技教育司相關負責人、院所兩級負責人、學術委員會負責人、科研人員以及經濟或財務管理專家等組成。根據實際需要,可邀請來自行業協會、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專家參加管理咨詢委員會。管理咨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院法定代表人擔任。

      所級管理咨詢委員會負責評議本所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任務及預算建議方案,人員組成參照院級管理咨詢委員會。

      第十一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應在2/3以上委員到會時開展咨詢審議,并建立回避制度。

      咨詢審議意見分為同意資助和不予資助,并對同意資助項目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咨詢審議意見是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分配結果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科技教育司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農業部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的具體任務。

      第十三條

      三院及所屬研究所圍繞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方向,根據農業部提出的年度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任務要求,組織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申請工作,原則上每年一次,申請者一般為科研院所在編人員。

      第十四條

      三院及所屬研究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聯合院(所)外單位共同開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經費一般不能撥至院(所)外單位,確需外撥時應經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簽訂科研任務合同。院屬單位之間開展聯合研究工作,應在部門預算“二上”之前簽訂科研任務合同,經費預算直接細化并下達到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

      三院根據院、所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意見以及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資助項目方案和資金分配情況統計表、資金評審情況統計表(參考樣表格式附后),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和財務司審核。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支持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牽頭負責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預算的30%。

      第十七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咨詢意見以及年度資助項目在全院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涉密項目除外)。經公示無異議,三院與研究所簽訂工作任務書;研究所與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

      任務書一經簽訂,一般不得變動。如需調整工作任務,須經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并報經院或者研究所負責人批準后,重新簽訂工作任務書。

      工作任務書格式由三院自行確定,內容包括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時間節點、研究團隊(含合作單位)、績效目標、經費預算(含總預算與年度預算)等。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期滿3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結題申請、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等相關材料,由院所負責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將項目申請書、任務書、階段性自查報告、結題報告、驗收評議意見、有關重要成果等技術材料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工作形成的論文和專著等科研成果須標注“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項目編號)”,英文標注“Central Public-interest Scientific Institution Basal Research Fund(NO.)”。

      第二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規定開放共享,并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所根據審核確定的基本科研業務費任務和預算規模,按照部門預算編報要求編制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三院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審核、匯總并經院常務會審定后,將本院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報農業部。

      第二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及年度預算由財政部核定,以項目支出“基本科研業務費”方式隨部門預算下達。

      第二十四條

      三院根據部門預算批復,下達各研究所基本科研業務費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研究所應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嚴格按照批復下達的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項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資金,報財政部確認為可留歸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后,由科研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開支范圍由三院及其所屬研究所按照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八條

      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有明確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第三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收支情況應納入三院及所屬研究所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第五章

      考核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三院及所屬研究所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院和所基本科研業務費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三十四條

      三院及所屬研究所應規范內部控制,明確科研管理、財務管理、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職責權限,在任務安排、經費分配、經費使用等方面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及農業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研究所應于次年2月底前將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上報三院主管部門。三院審核匯總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科技教育司、財務司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項組織管理、科研工作進展與成效、資金使用情況、科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三十六條

      財務司會同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專項經費監督檢查和中期績效評價。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對專項管理和使用績效進行全面考核和分析評估。重點評價專項組織管理、支持形成有益于持續發展和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科研工作完成情況、科技產出與影響力、成果轉化與貢獻、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國際合作與交流、資金使用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中期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一般三個檔次,報財政部備案,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為“一般”的,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三院應按照財政部《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和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院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實施細則,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農辦科〔2009〕63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分配情況統

      計表

      2.農業部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評審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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