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海底撈”火鍋店老鼠橫行,后有“黃燜雞米飯”使用問題雞肉被查,最近一段時間,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很揪心。兩家品牌形象佳、經營形勢好的企業相繼出事,有偶然原因,但也存在共性問題。“海底撈”以“服務好到變態”著稱,“黃燜雞米飯”以百年傳承為宣傳點,卻都將食品安全這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底線、生命線拋在腦后。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如何處理食品安全與企業文化之間的關系?
對于一般企業來說,企業文化的內涵可以多種多樣,但其核心要務大多萬變不離其宗: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增強市場核心競爭力等。然而對于食品企業,筆者認為,除了這些,還應當有一個核心中的核心——食品安全。當前,應當建立以食品安全為主導的食品企業文化,造就一種“好的文化讓人不愿犯錯;好的制度讓人不敢犯錯;而好的流程則讓人無法犯錯”的食品安全新局面。那么,食品企業安全文化應當是一種怎么樣的文化呢?
食品安全文化的基礎是誠信
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思想文化根源在于誠信缺失、道德滑坡。自企業文化概念興盛以來,誠信文化已成為絕大多數企業文化的核心理念、至上境界。新時代下,我們應當倡導新的誠信道德文化。所謂新的誠信文化,就是在闡釋誠信本義的基礎上,將中華傳統的誠信道德文化與時代精神、社會實踐結合起來,賦予其時代新內涵。
新誠信文化新在兩點:一是對內做到慎獨、慎微、慎初;二是對外遵循契約精神。慎獨就是一人獨處時不做違背道德良心的事,不做違法亂紀的事,不做坑害消費者的事。慎微就是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慎初就是傷天害理、違法亂紀的事一次也不做,不心存僥幸,投機取巧。
濟源雙匯“瘦肉精”事件之后,國務院及相關部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動,加大了食品安全檢查監管懲罰力度。但“瘦肉精”事件余波未平,上海的“染色饅頭”、珠海的“絕育黃瓜”和江蘇施用膨大增甜劑的“爆炸西瓜”卻又接踵而來。可見,食品安全僅僅依靠政府監管和企業自身監管,既不足也不夠。
不難發現,許多人為的風險與食品安全案件,均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發生的,作案者、違規者自認為天知、地知、我知、外人不知。如果受到道德文化的約束,一些人為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可能避免。慎獨、慎微、慎初的新誠信文化是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中,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雖然有些差別,但誠信文化的本質在某種程度上是契約精神。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追根究底是源于契約精神的缺失。長期以來,國人更習慣依循 “熟人法則”,以人情關系代替契約精神,而“人情薄如紙”又是殘酷的現實。
缺乏契約精神的市場經濟體系帶來的最直接惡果就是交易成本增加,假冒偽劣產品橫行市場、合同約定不被遵守、經濟往來中存在陷阱。在這樣的類似叢林法則的市場環境中,大量社會成本只能被迫花在防范對方的背信棄義上。
在食品企業的文化建設中,契約精神必須提到一個全新的高度。拋棄多余的人情因素,建立更規范的契約制度,不僅對合作雙方都有積極作用,更應當是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的一道屏障。
推行誠信文化重在公德重塑
要徹底打破現有的社會潛規則,即從熟人社會走向契約社會,就必須進行“私德”與“公德”的重塑。私德與公德的區別,正如梁啟超所言:在于“人人獨善其身者謂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謂之公德”。當下,僅靠道德感召,作為行為主體的個體勢必面臨相當沉重的決策負擔。要造就一個有德行和誠信的公民,前提是先有一個化“私”或聚“私”為“公”的公共空間,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形成契約文化。
福喜的員工曾說過“過期也吃不死人”,過期食品也的確未必威脅消費者生命,“吃不死人”似乎就成了這些企業的道德標準。但當企業僅靠“吃不死人”作為自己的道德準則,連已經承諾過的食品安全標準都不能執行時,人們還敢相信它嗎?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這樣的企業如果不注重公德重塑,將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國人注重道德約束,在儒家道德觀念里,“信”被放在一個相當的高度,但比起契約精神中用外在的力量強制執行,僅用道德維系誠信也是不現實的,效果甚微。近些年,我國相繼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讓公眾對社會誠信和道德的有效性發出質疑,也證明了這一點。
建立有利于誠信文化推行的制度環境,使私德和公德實現高度一致,誠信文化才能形成氣候。契約精神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一旦不遵守契約,可以依靠外在力量強制執行。如果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被要求出示信用信息,比如投標一些大項目或者其他合作時需要出具可靠的信用記錄,那企業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忽視自身信用。
由此可見,必須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完善監督、追究與制裁機制,確保誠信文化在實踐中凸顯價值,讓失信者到處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