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凈的水、清新的空氣,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兩個需求正在遭遇污染“威脅”,打擊偷排偷放等違法企業也成為高層嚴控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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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唯GDP論英雄的政績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早已深入人心。
今后,誰損害環境,誰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強調,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該《方案》是在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7個省市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內容的完善。而經過幾年的試點情況來看,2015年的改革試點總體是可行的。其結果無疑是好的,因此,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與賠償制度也是勢在必行。
在深圳市固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高長臣看來,雖然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經出臺了,但地方政府必須對《方案》高度重視,這樣才能保證《方案》在該地區的落實和執行,才能有效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的發生。
高長臣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向記者舉例說,某地方有一家污染企業,這家企業的污染都影響到相鄰的省份,為何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因為這家企業僅一年的稅收就會向當地政府繳納過億的稅,并基本解決了當地財政4/7的公職人員的工資。像這樣的企業,地方政府部門也應該嚴格依據《方案》,公平公正落實和執行。
企業污染后不再有“免死金牌”
自2015年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7個省市試點后,一些地方政府的“壯士斷腕”、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行為也頻現報端,其成果也“大快人心”。例如,江蘇省政府出臺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明確了省政府是全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
貴州省政府也發布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施行)》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促使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據資料顯示,早在賠償制度試點還未出臺前,江蘇省臺州市環保聯合委員會在2014年起訴泰興常隆化工等6家化工企業環境污染案件,6家化工企業偷排廢酸進入當地河流,嚴重污染了當地水質,破壞了生態環境,要求6家企業賠償1.6億元進行環境修復,終審判決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
據了解,江蘇省目前已經提起了6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案件,其中,有4起已經賠償,2起法院已經受理,提請賠償的4起案件賠償資金已高達2551.59萬元。
“從我個人角度來說,企業存在偷排等違法現象的確觸目驚心,畢竟我們也是老百姓,也要喝當地的水。一些有危害的廢水流進河流、滲透到土壤中,作為地方監管部門,不是不管,只是在執法的過程中是非常艱難的。”浙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員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與以往不同,現在《方案》出臺后,如果再有企業進行偷排,那么作為主管部門,也就有法可依,用經濟手段來制約企業的違法行為了。
北方某化工企業負責人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環保風越刮猛烈,隨著國家近些年來的“鐵腕行動”,作為企業負責人,我也承受著不少壓力。只要還想吃化工“這碗飯”,作為企業來說,也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加大投入,并下定決心上各種設備,以前那種偷排偷放的路子行不通了。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一些制度在執行方面最怕的是‘曇花一現’,最終成為形式主義。”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姜文來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要踏踏實實地將其落到實處,生態環境損害必究必賠,增加其權威性和威嚴性才能發揮制度的最大威力。
雖然,《方案》發布了,但是如何讓環境損害賠償方案制度發揮最大效果?在高長臣看來,首先,各級政府對制度應廣泛宣傳與解讀,讓人們真正了解制度實施作用和意義并得到警示;其次,是公平公正對制度落實和實施,并保證對制度落實與實施常抓不懈;再次,是制度實施成果與各級政府政績掛鉤,和制度實施單位或個人業績掛鉤,并對制度的實施建立獎罰分明的工作制度。
技術標準亟須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就近期《方案》公布后,贏得業內一片掌聲的同時,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方案》在落實過程中不僅存在難度,還需要在內容等方面再完善。
“《方案》在落實當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姜文來坦言,生態環境損害的確定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生態環境損失賠償額度比較大,損害者沒有能力賠償或者有部分損害者“耍賴”,導致賠償訴訟等賠償不及時,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尚未建立起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這包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結果的數據平臺,特別是生態環境損害基準、因果關系如何判斷、損害如何貨幣化等關鍵技術與標準都需要進一步完善或建立。
成都恒滋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宋銳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也認為,主體認定是最麻煩的一件事情。例如,一些違法企業違規排放,而空氣是流動性的,這個就很難去界定這家企業到底污染了多少。如果一旦企業跟政府打起了“太極”,那么,這件事說不清楚。
姜文來說,依法治國是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治化是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因此,還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法律進行規范。而《方案》只是一個改革性的文件,生態損害賠償涉及財產權、財產的處置等需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生態環境損害范圍、責任主體、賠償主體、違約責任追究等都需要進一步規范。這樣在執行過程中,增加其操作性和強制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姜文來還表示,《方案》的主體責任還需要進一步落實、監督和考核需要進一步加強、如何處罰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盡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出了一段時間,并且經過了七個省市的試點工作有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但在實際全面推廣過程中還會遇到很多問題。”姜文來建議,應因地制宜地進行,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制定符合本地的改革方案,避免“一刀切”。為了推進此項工作,加大宣傳力度,注重公眾參與,讓民眾知曉明白改革方案的內容、目的和意義。同時,還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落實工作考核方案,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宋銳預測,自從環保“三大戰役”打響,再加上中央環保巡視的常態化。因此,未來,環保立法將是一個大趨勢,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它的整體框架都比相關政策會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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